单位强迫劳动者离职拒不出具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纠纷案
【案情简介】
某单位逼迫员工离职(如强行搬走员工上班的电脑等)致使员工无客观条件上班,单位想借此免除自己解除合同的经济补偿金等,员工对单位解除合同却又不出具解除通知书(造成员工自行离职的假象)这一行为甚为不满,并因此而报警。
员工离开单位后单位拒不支付经济补偿金及其他待遇,员工因此而提起诉讼。
【案情诊断】
该案的关键点在于是单位强行解除合同还是劳动者自行离职,当事人李某找到我时,已经出具了报警回执及其他相关能够证实单位强行解除合同的证据,经我综合评估后认为,该案应当属于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而引起的纠纷。在得到李某的同意后,本律师全权代理李某提出劳动仲裁申请。
【代理意见】
代 理 词
案号:ⅹ越劳仲案字(2009)6ⅹ号
尊敬的仲裁员:
我是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李立银,受本案申诉人李ⅹⅹ的委托,代理其与广州市ⅹⅹ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案前本人认真收集了相关证据、查阅了相关的法律、法规。现经过仲裁庭的调查、质证、辩论等阶段后,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及结合本案的有关事实,综合发表代理意见如下:
第一、被申诉人严重违背法律的规定,侵犯了申诉人的基本劳动权益,其理应赔偿申诉人的各项损失:
1、被申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自2008年5月至2009年2月止的双倍工资差额:
(1)事实依据:
申诉人于2008年4月21日入职后,被申诉人拒不按照法律的规定同申诉人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直到2008年11月17日,被申诉人才将一份空白的合同文本递给申诉人,并要求申诉人签收。申诉人写了一份签收字据给了被申诉人,至今仍保留在被申诉人处:明确的日期为“2008年11月17日”。为此,在2008年5月21日至2009年2月这段期间内,被申诉人由于没有和申诉人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当承担双倍工资差额(法条见下面:“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其后来与申诉人订立劳动合同的行为是补签劳动合同的行为。被申诉人在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期间应当负担赔偿的法律后果。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并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支付经济补偿。 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
(3)申诉人至今没有得到劳动合同文本,被申诉人没有证据证实已经将劳动合同交给申诉人,同时,被申诉人递交的作为证据的劳动合同的签署时间是虚假的(被申诉人自行打印):
《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粤劳社发〔2007〕16号)第五条规定:“劳动合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用人单位一方由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委托其他人员代签的,须出具授权委托书。劳动者一方由劳动者本人签名”。 然而,被申诉人递交的合同中根本没有其法定代表人的签字,因此,原合同在形式上存在瑕疵!同时,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粤劳社发〔2007〕16号)第六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附后)上签名确认”。第九条:“《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可是,被申诉人在要求申诉人补签劳动合同后,拒不将劳动合同原件递交给申诉人。申诉人有充分的证据证实该劳动合同订立的时间为2008年11月17日。被申诉人如果想否认,那他就得按照规定向仲裁庭递交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签收回执表。
(4)计算方法:
鉴于被申诉人截止到2008年11月17日才与申诉人订立书面合同,而申诉人入职的时间是2008年4月21日,申诉人的工资是每月3500元。为此,从入职后的第二个月起算:3500乘以10等于35000元。
2、被申诉人应当支付申诉人2009年1月及2月份拖欠的工资4250元:
被申诉人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限为2009年2月7日,为此,计算方法:1个月零7天,共计4250元。
3、被申诉人支付申诉人加班费9896.6元:
被申诉人严重要求申诉人加班,被申诉人的所有员工都是每周六天上班时间,每天至少8小时,申诉人递交的证据(清晰的可以看出申诉人及其他员工周六上班的事实,同时该证据也显示:被申诉人只有星期日休息的做法!
被申诉人在向法庭递交的上班时间的证据是进过删减的,希望仲裁庭明察。
计算方法:详见申诉人递交的加班费表格,有每个月的数字。
举证责任: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劳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二十九条:“劳动者主张加班工资,用人单位否认有加班的,用人单位应对劳动者未加班的事实负举证责任。用人单位以已经劳动者确认的电子考勤记录证明劳动者未加班的,对用人单位的电子考勤记录应予采信”。
4、经济补偿金8062.5元:
由于被申诉人单方解除合同,为此,需要支付申诉人经济补偿金。需要特别说明的是,被申诉人递交《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中谈及到的被申诉人支付的经济补偿金为7750元,于申诉人理应得到的数字较少。计算方法:7000+4250*25%=8062.5元。
5、社保:被申诉人没有购买,故其应当按照申诉人3500元的工资标准缴纳社保。
第二、被申诉人递交的证据存在很多疑点:
1、劳动合同:
(1)签署时间为2008年11月17日;申诉人签订合同时被申诉人要求申诉人书写的签收回执(保存于被申诉人处)可以证明。同时,按《广东省劳动合同签收公示暂行办法》(粤劳社发〔2007〕16号)第六条:“劳动合同订立后,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并由劳动者本人在《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附后)上签名确认”。第九条:“《劳动合同签收公示表》由用人单位保管,并在劳动合同解除(终止)后至少保存二年”。
为此,申诉人强烈要求被申诉人提供相应的签收回执表,否则就承担补签合同的法律责任。
2、终止劳动关系协议书:
(1)申诉人被迫与申诉人订立的不平等协议:申诉人不想离开工作岗位,但是被申诉人强行让申诉人离开:有申诉人递交的当天(2009年2月7日)报警回执(证据三)、证明(证据五)等予以证实。
(2)被申诉人在此协议书中,只支付了申诉人的经济补偿金(参见协议的第二条),但是申诉人的加班费、部分工资、社保等均没有支付给申诉人,为此,申诉人有权向仲裁庭提出保护自己劳动权益的请求。
3、离职证明:
该证据是被申诉人提供的虚假的证据,同时,与被申诉人自己提供的证据(二)相矛盾:2009年2月7日双方才订立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同时,2009年2月27日申诉人还在上班(有申诉人的报警回执为证)。
4、证据四:
2009年1月23日被申诉人支付的1500元是申诉人于2008年度的奖金部分,与工资没有关系。
被申诉人2009年1月15日支付的3500元是申诉人2008年12月份的工资,与申诉人提出的仲裁请求支付的工资无关。
5、录音证据:
没有直接表明申诉人收到了什么费用。即便收到,按照终止协议书的规定,也只是经济补偿金部分。申诉人的加班费、社保、差额工资等被申诉人仍应当支付。
尊敬的仲裁员:本代理人依照法律及证据详细的阐述了对本案的看法,希望法庭能站在公正的立场,以事实以为据,以法律为准绳,支持申诉人的诉讼请求。
谢谢!
此致
广州市ⅹⅹ区仲裁委员会
代理人:广东同益律师事务所律师 李立银
2009年4月24日
【审判结果】
仲裁机构认定单位属于非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李某的合法权益得到了部分维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