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借款合同本身不能证明已经交付借款?
前几天我转载了一个有借款合同但不能证明出借款项已经交付的案例,
为什么借款合同本身不能证明已经交付借款?
因为成立借款合同是一种允诺,
是一种合意。
而提交款项是另一行为。
即成立合同是一种法律事实,
提交款项是新的法律事实。
在诉讼的时候,
原告起诉被告不还钱(不履行、不作为),
由被告负已经还钱的举证责任(倒置)。
但原告应当负担已经交付款项的举证责任(正置)。
有欠条、借条但无合同,
可以证明已经交付款项,
因为它们同时证明两层法律事实的存在。
但写条的时候,
对“还”(偿还)欠款,
还是“还”(还有)欠款,
要表达清楚,
避免发生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