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出资形式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货币出资
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
(2)非货币出资
基本特征:
①可依法转让;
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依法办理其财产权的转移手续。
②可评估;
对作为出资的非货币财产应当评估作价,核实财产,不得高估或低估。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出资人以符合法定条件的非货币财产出资后,因市场变化或其他客观因素导致出资财产贬值,公司、其他股东或公司债权人请求该出资人承担补足出资责任的,法院不予支持,当事人约定除外。
③不违法;
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六种出资禁止:劳务、信用、自然人姓名、商业信誉、特许经营权、设置担保的财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