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卷三商法:出资责任
发布日期:2014-12-11 文章来源:互联网
(1)一般责任
股东不按照章程缴纳出资的,除应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向已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
①内部:公司或其他股东可请求其向公司履行;
②外部:债权人可请求其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2)发起人连带责任
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
①内部:公司和其他股东可请求发起人与该股东承担连带责任。
②外部:债权人可请求公司的发起人对该股东的补充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3)特殊主体责任:
①验资机构责任:
验资机构在验资不实的范围内承担过错推定的赔偿责任。
②替代出资责任:
由被替代的股东承担出资责任。
(4)抽逃出资
①抽逃出资情形:
A.通过虚构债权债务关系将其出资转出;
B.制作虚假财务会计报表虚增利润进行分配;
C.利用关联交易将出资转出;
②抽逃出资责任:
A.公司、其他股东可请求该股东向公司返还出资本息——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B.公司债权人可请求抽逃出资的股东在抽逃出资本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协助抽逃出资的其他股东、董事、高管或实际控制人对此承担连带责任。
(5)出资举证责任
当事人之间对是否已履行出资义务发生争议,原告提供对股东履行出资义务产生合理怀疑证据的,被告股东应就其已履行出资义务承担举证责任。
(6)出资责任形式
未全面出资:限制权利——未出资:解除股东资格
①股东未履行或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出资,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可对其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股东权利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
②有限公司的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抽逃全部出资,经公司催告在合理期间内无果的,股东会决议可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公司应依法减资或由其他股东或第三人出资。
(7)出资责任与股权转让
有限公司股东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即转让股权,恶意受让人对该出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该受让人可向该股东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