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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公司能否成为赔偿主体
发布日期:2014-12-08    作者:蒋艳超律师
一、从诉讼主体资格角度分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其他组织,包括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也就是说,公司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四条规定:“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依法取得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书的,可以作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二、从分公司与总公司的关系来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十四条规定:“公司可以设立分公司。设立分公司,应当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其民事责任由公司承担。”从该条规定来看,似乎分公司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但是从本质上分析,分公司承担民事责任与本条规定并不冲突。《公司法》的上述规定是对分公司性质及财产归属的最终界定,这并不影响分公司在涉诉案件中直接以自己管理、经营的财产来承担相应责任的能力。分公司财产同样是法人的财产,分公司承担责任后,其财产权益减损的后果最终还是归属于法人身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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