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公司能否成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
请问:
我公司与某公司的分公司签订了买卖合同,后来该分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请问,如果我想通过诉讼方式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我应当以总公司为被告,还是以分公司为被告?
回答:
对你提出的问题作如下回答: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当事人。这里的其他组织是指合法成立、有一定的组织机构和财产,但又不具备法人资格的组织,包括: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私营独资企业、合伙组织;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合伙型的连营企业;依法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的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 经民政部门核准登记,领取社会团体登记证的社会团体;法人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银行和专业银行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设在各地的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领取营企执照的乡镇企业、街道企业、村办企业;符合规定条件的其它社会集合体。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规定,法人非依法设立的分支机构,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法人为当事人。由此可见,分公司能否作为当事人,要看该分公司是否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依法设立并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可以作为当事人,非依法设立的分公司,或者虽依法设立,但没有领取营业执照的分公司,以设立该分公司的法人为当事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