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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当事人——因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
发布日期:2014-03-07    作者:孙新律师
   原告 是指为维护自己或自己所管理的他人的民事权益 而以自己名义向法院起诉 从而引起民事诉讼程序发生的人。
   被告 是指被原告诉称侵犯原告民事权益或与原告发生民事争议 而由法院通知应诉的人。
   民事公益诉讼 是指特定的机关或者有关社会团体 根据法律的规定 对违反法律法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 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由法院通过审判来追究违法者的法律责任进而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诉讼活动。
因担保法律关系引起的诉讼
(1) 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
      商业银行 保险公司的分支机构提供保证的 只以分支机构作为被告
      其他企业的分支机构为他人提供保证的 可以将该企业法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2) 一般保证中的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被保证人(债务人)的 可只列被保证人为被告
      债权人仅起诉保证人的 除保证合同明确约定保证人承担连带责任的外 人民法院应当通知被保证人(债务人)作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一般保证的债权人向债务人和保证人一并提起诉讼的 人民法院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列为共同被告参加诉讼 应当在判决书中明确在对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后仍不能履行债务时 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3)         连带责任保证中债权人有权选择被告
      可以将债务人或者保证人作为被告提起诉讼
      也可以将债务人和保证人作为共同被告提起诉讼
(4)         因保证合同(包括一般与连带)纠纷提起的诉讼 债权人向保证人和被保证人一并主张权利的 人民法院应当将保证人和被保证人列为必要共同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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