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民诉:法院任职回避
发布日期:2014-12-05 文章来源:互联网
有关法院组成人员的任职回避制度理解为某些有特殊关系的人不能在同一法院担任具有领导关系的职务可以吗?
不可以的,实际范围要更广的。
第十六条 法官之间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不得同时担任下列职务:
(一)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
(二)同一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和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三)同一审判庭的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助理审判员;
(四)上下相邻两级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