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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法院变更罪名
发布日期:2014-10-29    文章来源:互联网
某人民法院对某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的一起诈骗案件进行审查后发现,被告人的行为构成侵占罪。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法院应当建议检察院变更起诉罪名
  B.法院应当以侵占罪判决
  C.裁定终止审理
  D.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
  【正确答案】D
  【答案解析】本题考核法院变更罪名。《刑诉解释》第一百八十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对提起公诉的案件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属于告诉才处理的案件,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并告知被害人有权提起自诉;(二)不属于本院管辖或者被告人不在案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三)不符合前条第二项至第八项规定之一,需要补充材料的,应当通知人民检察院在三日内补送;(四)依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三项规定宣告被告人无罪后,人民检察院根据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依法受理;(五)依照本解释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裁定准许撤诉的案件,没有新的事实、证据,重新起诉的,应当退回人民检察院;(六)符合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情形的,应当裁定终止审理或者退回人民检察院;(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七)被告人真实身份不明,但符合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规定的,应当依法受理。对公诉案件是否受理,应当在七日内审查完毕。
  这个解析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八条第二款”在法条上没有第二款啊 ?
  解析中是没有列明,法条如下,您理解一下:第一百五十八条 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自发现之日起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第一款)
  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应当对其身份进行调查,侦查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为的侦查取证。对于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确实无法查明其身份的,也可以按其自报的姓名起诉、审判。(第二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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