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某诉被告东莞市厚街某某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
原告:王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公民身×号码为4210221××××××××494。
委托代理人:马其友,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邹慧敏,广东名道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莞市厚街某某家具厂。,住址:??????。组织机构代码:l3279122-5。系个体工商户。
经营者:方某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轮口南水小区18栋5a。
委托代理人:胡异奇,广东君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劳动争议纠纷
原告王某诉被告东莞市厚街某某家具厂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4年10月1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毛宇翔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调解协议:
一、双方一致确认:双方之间的劳动关系巳经解除;
二、双方一致同意:由被告东莞市厚街某某家具厂向原告王某支付210,000元,以了结双方之间基于本案涉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纠纷。具体支付方式为:于2014年11月30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14年12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于2015年1月31日前支付70,000元;
三、双方一致同意:上述210,000元按时足额支付完毕后,双方之间基于本案涉劳动关系所产生的一切权利义务均归于消灭,各方不得再据此向对方主张任何权利;
四、如被告东莞市厚街某某家具厂未能按时足额向原告支付上述任一期款项,则原告王某有权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告东莞市厚街某某家具厂一次性支付所有剩佘未支付款项,并有权额外要求10,000元违约金;
五、原告王某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六、本案诉讼费5元,因原告王某申请免交并已获批准,故本案不收取诉讼费。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代理审判员:毛宇翔二0一四年十月十八日书记员:杜宛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