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3日,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公开宣判,以受贿罪判处六安市原副市长王伟有期徒刑七年零六个月。
法院同时判决没收被告人王伟个人财产10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1998年7月至案发,被告人王伟先后担任舒城县县长、县委书记,六安市副市长等职务。在舒城县城区综合改造工程中,利用修改原规划设计方案、土地补偿及工程发包等工作便利 ,被告人王伟非法收受多家房地产开发公司老总的贿赂,其中数额最大的一笔为1万美元。王伟还在人事安排、职务升迁方面,在逢年过节、儿子上大学之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
综上,被告人王伟在8年时间里77次收受贿赂,共计人民币50.1万元,美元1.1万元及价值5.9万元的购物卡。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王伟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王伟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协助追回全部赃款和赃物,具有自首情节,并检举、揭发他人犯罪,具有立功表现,遂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庭宣判后,王伟表示服判,不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