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聘用未达法定年龄的劳动者的法律风险
【案情简介】
2003年1月8日,经熟人介绍,刚满15周岁的袁某到某奶业有限公司打工。该公司碍于熟人介绍,没有认真审查袁某的年龄等基本情况,没有岗前培训,双方即订立了口头劳动合同。袁某的具体工作是将牛奶瓶放入高温消毒池进行消毒。
2003年2月1日,袁某往消毒池放牛奶瓶时,不慎跌入池中,经诊断,烫伤面积达60%。共花医疗费122779.63元
治疗过程中,公司支付了袁某16206.24元医疗费后,双方对治疗问题发生争议,公司不再支付袁某的医疗费用。袁某2003年5月6日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宝公司赔偿医疗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补助费以及今后治疗费等费用。
【导致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袁某在工作中受伤,公司有重大过错,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袁某是不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袁某的父母未尽到监护责任,对造成袁某的损害,存在一定过错。袁某的父母应在本案中承担次要责任。
【法理分析】
根据国务院《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第4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8条及《劳动法》第15条规定,除国家规定的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经审批可以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外,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因此与未满16周岁未成年人签订劳动合同的属于无效的合同,双方不构成劳动关系。应按人数损害赔偿纠纷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