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子非亲生妻子拒绝做亲子鉴定男方离婚能索赔吗
案例:
2006年大龄男青年何某经人介绍与李女士认识,两人接触一段时间后感觉比较投缘,于2007年登记结婚。婚后妻子生下儿子,何某中年喜得贵子,对儿子倍加呵护。但儿子长到4岁后,何某及周围邻居都发现孩子长得一点都不像自己,开始何某也没有当回事,但说的人多了,他自己也开始留意,发现这个聪明调皮的儿子的确长得越来越不像自己了。2013年11月,何某一咬牙,委托法大法庭科学技术鉴定所做了一个亲子鉴定。虽然有了心理准备,但是鉴定结果还是让他大吃一惊,继而刚到羞辱和愤怒,因为鉴定结论上赫然写着:何某不是儿子的生物学父亲。
2014年3月,李某起诉至法院,以夫妻感情破裂要求与何某离婚。被告何某在答辩中称,同意与原告李某离婚,但在结婚时支付给李某的礼金31600元、婚后给李某买保险支付的10000元、李某生产住院支付医疗费3757元以及鉴定费2388元,共计47745元应由李某赔偿给自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李某表示认可。何某还提出离婚是因李某与他人生育一子,要求李某支付5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李某对鉴定结果结论不予认可,认为是何某单方委托的,没有法律效力。针对李某的辩解,法院组织双方再做亲子鉴定,李某拒绝。
英明婚姻网张明英律师处理意见:
本案男方单方面委托做的亲子鉴定,但鉴定出自权威机构,且女方拒绝再做亲子鉴定,故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即何某不是李女士所生儿子的亲生父亲。因此,法院对原告提出离婚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在赔偿方面,女方在主观上存在欺骗何某的意图,并在婚姻关系中存在较大过错,法院支持男方要求的精神损害抚慰金请求,但将赔偿数额降低为10000元。
相关法律条文:
1.《婚姻法》第四条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家庭成员间应当敬老爱幼,互相帮助,维护平等、和睦、文明的婚姻家庭关系。
2.《婚姻司法解释(三)》第二条 夫妻一方向人民法院起诉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并已提供必要证据予以证明,另一方没有相反证据又拒绝做亲子鉴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推定请求确认亲子关系不存在一方的主张成立......
友情提示:
在现实生活中自己付出太多精力和情感抚育的孩子,但经过亲子鉴定后却为非亲生的,除了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外,还可以要求补偿为孩子支付的抚养费,但是对于孩子日常生活中的花销很难取证,因此确定孩子抚养费成为一个非常关键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