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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出事故保险公司拒赔:没年检不是拒赔理由
发布日期:2014-11-26    作者:凌征虎律师
因为车辆没有按期年检,发生事故后,保险公司以此为由拒赔,车主一气之下提起诉讼。日前,滨海新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依法认定保险合同中“车辆未年检,不赔偿”的免责条款不具有约束力,遂判令被告保险公司给付原告车主保险赔偿金13.05万元。
  市民赵女士于2011年7月5日为自己的丰田轿车在一家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及商业险,其中车损险限额为19万元,第三者责任险保险限额为10万元。保险期间自2011年7月6日起至2012年7月5日止。2011年11月24日上午,齐某驾驶该轿车在天津经济技术开发区第二大街与南海路交口东侧处,与前方大货车追尾相撞,造成两车受损及丰田车上人员受伤的事故。经交管部门认定,齐某承担全部责任。此次事故造成赵女士车辆严重损坏。而后,赵女士向保险公司申请理赔遭拒,其遂于今年6月提起诉讼,要求上述保险公司支付其保险赔偿金13.05万元。
  法庭上,被告保险公司辩称,原、被告之间确实存在保险合同关系,但事故发生时,原告的车辆未按期进行年检,根据保险合同中相关条款的约定,“发生保险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无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行驶证或号牌,或未按规定检验或检验不合格,保险人均不负责赔偿。”故本案属于车损险和三者险责任免除的情形,所以不同意原告诉求。结合已查明事实,法院认为,原告为自有车辆向被告申请投保,被告收取保费并出具保险单后,双方形成保险合同关系。原告投保的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后,被告理应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理赔责任。被告拒赔的理由不能成立,原告车辆发生的保险事故属保险理赔范围,且原告已实际支出了相关车辆修理费用,故法院对原告的诉求予以支持。
  律师说法
  结合此案,原告方代理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传虎分析称,双方当事人主要争议焦点为:发生事故时被保险机动车未按规定检验,被告(保险人)应否承担赔偿责任。本案中,虽然原、被告双方在保险合同中约定“投保车辆未按规定检验,保险人不负责赔偿”,但该条款属格式条款,也属免责条款。根据《保险法》第17条规定,保险合同中有关保险责任免除条款,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该内容,以提示投保人注意,还应当对有关免责条款的概念、内容及法律后果作出解释,否则该条款不具有约束力。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3条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由于被告未能提供证据证实其已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应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故该免责条款对原告不产生效力。
  此外,上述免责条款虽在《保险条款》中以黑体字显示,但整篇《保险条款》字体较小,且黑体字已占二分之一以上,起不到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效果。其次,机动车行驶证年检是交管部门对车辆进行行政管理的一种措施,未按期年检并不能说明车辆必然存在安全技术隐患,被告亦无证据证实保险事故的发生与被保险车辆未进行年检存在因果关系,故机动车行驶证是否按期年检不能成为保险公司拒赔的合理理由。再者,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已经取消了“未年检的车辆不得上路行驶”的规定,而仅仅是规定了没有取得行驶证、临时行驶证和报废三种车辆不得上路行驶,故原告车辆未进行年检上路行驶并未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因此,最终法院支持了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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