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岩温坎贩卖、运输毒品死刑复核案
发布日期:2014-11-20    作者:孙中伟律师
   
案件名称:岩温坎贩卖、运输毒品死刑案
一审法院: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二审法院: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复核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
审判长:司明灯
代理审判员:魏海欢、芦山
书记员:王瑞雪
裁判时间:2014.04.04
【有无律师】
【关键词】贩卖、运输毒品,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8千多克,死刑。
裁判要点】被告人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并且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数量巨大,其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还同时单独帮助他人运输部分毒品,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以贩卖、运输毒品罪惩处。
    【版权声明】摘自孙中伟著《最高法院死刑案例解读》(将由法律出版社出版),中伟刑事辩护研究院努力提供最全面、最有深度的死刑案例解读的数据库、大数据,提供已出版的《死刑改判操作指引》、《死刑改判在最高法院》的大数据、数据库。我们既直接提供最专业的律师服务,律帅中伟精律师联盟也为当事人推荐各城市各专业的优秀联盟律师(联系我们:18610481489、18618351009)。
 
裁判文书】           
被告人岩温坎,男,傣族,1976年5月5日出生于云南省勐海县,文盲,农民,住勐海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2011年3月5日被逮捕。现在押。            
云南省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西双版纳傣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岩温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一案,于2012年5月15日以(2012)西刑初字第64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岩温坎犯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岩温坎提出上诉。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依法开庭审理,于2013年7月29日以(2012)云高刑终字第1611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法报请本院核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复核,依法讯问了被告人。现已复核终结。            
经复核确认:被告人岩温坎向岩赛瓜(同案被告人,已判刑)提议共同购买毒品并运送到云南省玉溪市进行贩卖,岩赛瓜表示同意。2011年1月22日,岩温坎在云南省勐海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的家中将用来购买毒品的12万元定金交给岩赛瓜。同月25日,岩赛瓜购买12件毒品交给岩温坎。同月26日,岩温坎将岩赛瓜送来的12件毒品及岩温坎单独帮助他人运输的3件毒品藏匿于自家的云K62323解放牌货车内。当日14时许,岩温坎、岩赛瓜驾乘藏毒车辆由勐海县行驶至云南省普洱市刀官寨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云K62323解放牌货车后排座位的被子下面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件,净重1661克,从后排坐垫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2件,净重6662克。            
上述事实,有第一审、第二审开庭审理中经质证确认的公安人员依法查扣的毒品疑似物,证明藏匿毒品的云K62323解放牌货车为被告人岩温坎所有的证人玉某某、岩某甲、岩某乙的证言和证人岩某丙、王某某等的证言,证明在查扣的毒品疑似物中检出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鉴定意见,同案被告人岩赛瓜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岩温坎亦供认。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岩温坎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是毒品而予以贩卖、运输,其行为已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岩温坎贩卖、运输含甲基苯丙胺成分的毒品数量大,其在贩卖、运输毒品共同犯罪中起组织、指挥作用,系罪责最为严重的主犯,还同时单独帮助他人运输部分毒品,罪行极其严重,应依法惩处。第一审判决、第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第二百三十九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五十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核准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12)云高刑终字第1611号维持第一审以贩卖、运输毒品罪判处被告人岩温坎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的刑事裁定。            
本裁定自宣告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律师解读】     
一、为牟取非法利益,贩卖、运输毒品,其行为构成贩卖、运输毒品罪
被告向岩赛瓜提议共同购买毒品并运送到云南省玉溪市进行贩卖,岩赛瓜表示同意。于是2011年1月22日,被告在云南省勐海县××镇××村委会××村民小组××号的家中将用来购买毒品的12万元定金交给岩赛瓜。同月25日,岩赛瓜购买12件毒品交给被告。同月26日,被告将岩赛瓜送来的12件毒品及被告单独帮助他人运输的3件毒品藏匿于自家的云K62323解放牌货车内。当日14时许,被告、岩赛瓜驾乘藏毒车辆由勐海县行驶至云南省普洱市刀官寨收费站时被公安人员抓获。公安人员当场从云K62323解放牌货车后排座位的被子下面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3件,净重1661克,从后排坐垫夹层内查获毒品甲基苯丙胺12件,净重6662克。      
根据刑法规定,走私、贩卖、运输、制造鸦片一千克以上、海洛因或者甲基苯丙胺五十克以上或者其他毒品数量大的,处十五年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本案中,被告人先后亲自运输或者指使他人非法运输毒品,贩卖、运输毒品海洛因共计8323克,数量巨大,实属罪行极其严重,构成了运输毒品罪。被告人的犯罪数额自然远远超过死刑数量标准,危害后果极其严重,犯罪性质极为恶劣,而且被告人没有其他从宽处罚的情节,依法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二、被告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应按其所参与或者组织的全部犯罪处罚          
刑法规定,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的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是主犯。对于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
在本案的共同犯罪中,被告积极组织、联系运输毒品,邀约他人实施运输毒品的行为,并且负责实施了具体的运输行为,在整个贩卖、运输毒品犯罪过程中起着主导作用,系共同犯罪的主犯,对其应按照其参与、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来从重加以处罚。
【死刑可能性评估】甲基苯丙胺8千多克(+30分),共13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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