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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西左云矿难渎职犯罪案部分改判 八人重新审结
发布日期:2008-07-02    文章来源: 互联网

记者从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获悉,涉嫌山西省大同市左云“5·18”矿难事故中的11名渎职罪嫌疑人有8人已重新审结,另3名正抓捕待审。

  2006年5月18日,山西省大同市左云县张家场乡新井煤矿发生特大透水事故,造成56名矿工死亡。事故发生后,国务院事故调查组经调查认定该事故为责任事故。随后将有关责任人移送司法机关处理,检察机关向法院起诉10案12人,除检察机关后来撤回起诉的1案1人外,其余9案11人分别由山西省阳高县人民法院、灵丘县人民法院、大同南郊区人民法院和大同矿区人民法院审理并作出判决。


  一审判决后,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审查时认为,部分判决事实不清,处刑不当,除对阳高县法院所审1案3人发还重审外,要求其余三院按审判监督程序依法再审。目前除矿区法院所审2案2人、南郊区法院所审1案1人待审外,其余8人审结。


  具体结果如下: 阳高县法院所审1案3人:左云县张家场乡原党委书记常瑞,因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重审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张家场乡人大主席团原副主席陈喜清,因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重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6个月;张家场乡党委原副书记、乡长刘永鑫,因犯滥用职权罪、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1年6个月,在重新审理过程中,检察机关对其又以受贿罪起诉,故重审判处有期徒刑12年。重审判决后,三被告不服,上诉到大同市中级人民法院,大同市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终审裁定: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大同南郊区法院所审4案4人:左云县国土资源局监察科原科长边志强,因犯玩忽职守罪,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缓刑2年,再审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原副局长刘斌,因犯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再审维持原判;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管理所原副所长李春林,因犯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免予刑事处罚,再审判处拘役6个月;左云县国土资源局张家场乡管理所原所长郭玉因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有期徒刑2年、缓刑3年,再审时下落不明,抓捕待审。


  灵丘县法院所审2案2人:左云县张家场乡安检站安检员韩占如,因玩忽职守罪,一审免予刑事处罚,经审查认为,一审所判罪刑适当,应予维持;左云县张家场乡武装部长陈清河,检察机关指控滥用职权罪,后撤诉。


  大同矿区法院所审3案3人:左云县安监局安监员刘晖,因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8个月,经审查认为,原判罪刑适当,应予维持;左云县安监局、煤管局工会主席张永祥因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年,重审时下落不明,抓捕待审;左云县安监局第二站站长周平,因玩忽职守罪一审被判处拘役6个月,缓刑10个月,重审时下落不明,抓捕待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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