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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名师辅导讲义法理学之法的实施
发布日期:2014-11-13    文章来源:互联网
一、法的实施与法的实现
(一)法的实施
1.法的实施的概念
法的实施就是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
2.法的实施的分类
依据法的实施的主体及内容的不同分为:法的遵守;法的执行;法的适用。
(二)法的实现
1.法的实现的概念
法的实现,指法通过实施,在社会生活中产生了实效,其目的、要求和价值等要求成为现实。
2.法的实现包括三个要素
(1)法的要求。法律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体现着法对人们行为的要求。
(2)法的实施。法律规范为人们的行为提供了一种抽象的、一般的要求,要将这种抽象具体化,必须要通过法的实施,使法在实际生活中被人们所遵守和施行。
(3)法的实效。所谓法的实效是法被人们实际上所遵守和施行的状态或程度。
二、执法
(一)执法的含义
广义的执法即法的执行,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
狭义的执法仅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的活动。一般所说的执法指狭义的执法。
(二)执法的特点
1.执法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
2.执法主体,是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
3.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行政机关执行法律的过程同时是行使执法权的过程。
4.执法活动大多具有主动性和单方面性。
(三)执法的原则
1.依法行政原则
所谓依法行政,就是要求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要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不得越权执法、滥用权力或违反程序。
2.讲求效能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在执行法律时,在严格遵循依法行政原则的前提下,要端正执法态度、完善办事流程,努力提高行政效率。
3.公平合理原则
公平合理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依、标准失范的结果。
【执法】08-4题考察了执法相关知识。在此考生要结合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要求中“坚持”依法行政的相关内容进行掌握。
【例题·单选题】市民张某在城市街道上无照销售食品,在被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查处过程中暴力抗法,导致一名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受伤。经媒体报道,人们议论纷纷。关于此事,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08-1-4)
A.王某指出,城市综合管理执法人员的活动属于执法行为,具有权威性
B.刘某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其执法方式应让一般社会公众能够接受
C.赵某认为,如果老百姓认为执法不公,就有奋起反抗的权利
D.陈某说,守法是公民的义务,如果认为城市综合管理机构执法不当,可以采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的方式寻求救济,暴力抗法显然是不对的
【正确答案】C
【答案解析】在日常生活中,人们通常在广义与狭义两种含义上使用这个概念。广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是指所有国家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实施法律的活动。狭义的执法,或法的执行,则专指国家行政机关及其公职人员依法行使管理职权、履行职责、实施法律的活动。人们把行政机关称为执法机关,就是在狭义上使用执法的。执法的特点之一是以国家的名义对社会进行全面管理,具有国家权威性。因此,A项正确。
执法的基本原则:(1)依法行政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必须根据法定权限、法定程序和法治精神进行管理,越权无效。这是现代法治国家行政活动的一条最基本的原则;(2)讲求效能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应当在依法行政的前提下,讲究效率,主动有效地行使其权能,以取得最大的行政执法效益;(3)公平合理的原则。这是指行政机关在执法时应当权衡多方面的利益因素和情境因素,在严格执行规则的前提下做到公平、公正、合理、适度,避免由于滥用自由裁量权而形成执法轻重不一、标准失范的结果。因此,执法不仅要合法,还要强调公平合理,因此,B项正确。
执法具有国家强制性,如果行政当事人对行政机关的执法行为不服的,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进行复议或提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不能采取极端的暴力措施进行奋起反抗。因此,C项说法错误,D项说法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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