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知假酒仍然销售商家被判十倍赔偿
江苏省常州市钟楼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一起产品质量损害赔偿纠纷案,依法判处某商贸公司赔偿张某购买假酒的10倍价款,即38880元。
2010年9月14日原告张某因为举办婚宴向被告购买36瓶白酒海之蓝,合计价款为3888元。事后,原告发现白酒存在问题,向质监局进行举报,质监局于同日予以立案,并委托江苏洋河酒厂股份有限公司进行鉴定。该公司于同日出具鉴定报告书认定上述36瓶白酒为假酒。质监局向被告询问,被告法定代表人陈述其36瓶白酒是从其丹阳的一个朋友处所购,且目前该朋友已联系不上,被告法定代表人认可向原告出售上述36瓶海之蓝的事实。质监局认定被告的行为构成了销售假冒伪劣商品,给予没收和罚款的行政处罚。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在其经营范围内向原告出售36瓶白酒时,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证食品安全,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应当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品的名称、规格、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根据被告在质监局所作的陈述,可以确认被告在购货时未能查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未能建立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故可以确认被告明知是假酒而销售。据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提示:
承担10倍赔偿的前提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相关规定,销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销售者向消费者承担10倍赔偿责任的前提是明知所销售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同时,10倍的赔偿责任是指所销售货物价值的十倍,并非消费者实际支付的价款的十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