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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知拆迁仍然出租 房客损失谁来赔偿
发布日期:2013-12-26    作者:聂晓东律师
       问:前不久,江女士大学毕业后在某城市打工。通过朋友介绍,江女士租得陈某一套两居室,并与陈某签订了合同,约定租期为3年,如对房屋重新装修,费用由江女士承担。但入住后江女士得知,该房屋早已被政府列入拆迁范围,陈某也在4个月前与有关部门签订了拆迁安置合同。这意味着江女士不仅租不到3年,已花费2万余元的装修费也将“打水漂”。江女士要求陈某赔偿损失,但陈某拒绝。请问,陈某应否赔偿装修损失? 答:从江女士反映的情况看,陈某必须赔偿损失。
一方面,陈某具有主观上隐瞒重要事实的故意。陈某明知拆迁的事实客观存在,甚至已经与有关部门签订拆迁安置合同,却仍违反如实告知的义务,故意隐瞒重要事实,对合同无法实际履行且必将导致的损失听之任之。
另一方面,江女士的损失与陈某的故意隐瞒之间有着因果关系。如果陈某能如实告知,江女士自然不会与陈某签订为期3年的房屋租赁合同,更不会投资装修,即江女士的行为及其后果,与陈某的故意隐瞒有着内在的、本质的、必然的联系,因此陈某应当赔偿装修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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