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协议无效 拆迁公司赔偿损失
原位于海淀区头堆胡同平房三间建筑面积50平方米,属于徐某所有。2002年中坤房地产公司取得北京市海淀区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颁发的《房屋拆迁许可证》,徐某的房屋在本次拆迁范围之内。2002年12月徐某因吸毒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区分局劳动教养1年零3个月,后又因贩卖毒品罪于2004年11月被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5年6月刑满释放。在徐某被劳动教养期间,徐某之母在未经徐某授权情况下,于2003年1月以徐某名义签订了《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协议确定房屋的评估价格为40万元,徐某之母领取了相应补偿款,后房屋由中坤房地产公司拆除。
原告徐某2006年4月知道此事,拒绝追认其母亲的无权代理行为,于2006年6月向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其母亲与中坤房地产公司所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无效。
中坤房地产公司辩称拆迁补偿款数额是拆迁公司对房屋进行价格评估后确定的,该补偿数额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签订拆迁补偿协议时,徐某母亲持有徐某的委托书、房产证及被拆迁房屋的钥匙,公司审核后即与其签订了协议。双方签订的拆迁补偿协议符合法律规定,具有法律效力。徐某自2004年1月就知道房屋被拆的事实,其现在起诉超过了2年诉讼时效。
徐某母亲辩称,当时是拆迁公司让我签的字,我说为什么不去找徐某,他们说徐某是我儿子,由我代替徐某签字就可以。拆迁房屋是我儿子的,我当时什么也不懂,受拆迁公司蒙蔽。我同意徐某的意见,拆迁协议应为无效。
海淀区人民法院支持了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确认《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
2008年徐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中坤房地产公司赔偿其房屋价值损失100万元,自2002年12月25日至2007年12月30日期间因无房居住而在外租房的经济损失12万元。
中坤房地产公司认为原拆迁安置协议被人民法院确认无效,双方应就拆迁补偿安置问题进行协商并另行达成协议。现双方就拆迁安置问题未能达成一致意见,徐某应当先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申请裁决,法院不应受理其诉讼。另外只能按原协议确定的补偿标准给予其货币补偿,其现主张的赔偿标准过高且没有依据。
海淀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公民的合法财产受法律保护。本案中中坤房地产公司与徐某原本为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关系,中坤房地产公司将徐某房屋拆除,其所依据的拆迁补偿协议被依法确认无效,从而失去了合法拆除房屋的基础。现双方当事人对房屋价值存在分歧,拆迁协议被确认无效后,拆除房屋不具备合法依据状态持续至今的事实,中坤房地产公司仍以拆除房屋时的价格作为评估房屋价值的基础有失公平,,不足以弥补徐某因房屋拆除所受到的实际影响,应以现在的市场价值进行评估为宜。本院根据徐某有证据证明的正式房屋面积并参照同区域二手房交易价格予以综合酌情判定。关于租金损失鉴于徐某至今居住受到实际影响的事实,对徐某的请求酌情采纳。
法院判决中坤房地产公司向徐某赔偿房屋损失九十五万元;赔偿租金损失五万元。
本案法院在认定《北京市住宅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无效的情况下,判决拆迁人按照被拆除房屋的现行市场价格向被拆迁人赔偿房屋损失并赔偿租金损失,充分维护了被拆迁人的合法权益。对于拆迁人采取非法手段进行拆迁是一种威慑,有利于促进拆迁人按照法定程序进行拆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