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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中国法制史重点、难点汇编
发布日期:2014-11-07    文章来源:互联网
1.《魏律》。鉴于汉代律令繁杂,魏明帝下诏改定刑制,作新律18篇,后人称为《魏律》或《曹魏律》。新律对秦汉旧律有较大改革。首先,将《法经》中的“具律”改为“刑名”置于律首;其次,将“八议”制度正式列入法典。
《魏律》在内容上的一个突出的变化就是继承了两汉以来汉律的儒家化,被称之为“儒家经典原则的法律化”。“八议”即是其体现。
2.《晋律》。西晋泰始三年,晋武帝诏颁《晋律》,又称《泰始律》。《晋律》对汉魏法律继续改革,精简法律条文,形成20篇602条的格局,在刑名律后增加法例律。
《晋律》确立了适用刑罚的轻重标准,“准五服以制罪”原则。
3.《南陈律》:加入“官当”的内容
4.《北魏律》
5.《北齐律》。《北齐律》共12篇,其将刑名与法例律合为名例律一篇,充实了刑法总则;《北齐律》在中国封建法律史上起着承前启后的作用,对封建后世的立法影响深远。其在内容上的特点为:规定了“重罚十条”。
6.北周律:“流刑分等”,并为以后的法典和刑罚系统所继承。
7.死刑复核制度。 客观上既维护了王朝法律的统一,又是对传统“慎刑”思想的制度设计。
8.宫刑被彻底废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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