冒用他人身份证办贷记卡消费涉嫌诈骗罪
一、案情背景简介
随着经济发展,信用卡业务的发展为人们生活带来很多方便,但信用卡的犯罪也越来越多,呈多发趋势。按照法律规定,违背他人意愿,使用其居民身份证、护照等身份证明申领信用卡的,或者使用伪造、变造的身份证申领信用卡,即使持卡人及时还款没有恶意拖欠,但是这种行为损害了国家信用卡管理秩序,是一种以虚假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行为,构成妨害信用卡管理罪。同时警方提醒群众应妥善保管好身份证件,不要将身份证等随意借给他人,防止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居民身份证是证明居民有效身份的证件,表明持证人的身份。只能由所有人使用,不允许随意出借给他人使用,他人也不能在所有人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银行或者其它贷款机构不能仅凭居民身份证就认定个人身份,应在办理时核实借款人身份。如果是委托贷款,应另行出具授权委托书,写明委托的事项、委托权限和范围。
二、律师说法
如果被人冒用身份证贷款,身份证所属人要承担没有保管好证件的责任。但是如果使用他人身份证贷款,则需要承担恶意骗贷等刑事责任。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冒用他人的身份证办理银行贷记卡,并利用该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银行财产数额高达10000元之多,且经中国农业银行多次催收还款后仍不归还本息的行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
三、相关法律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一: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量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
(一)明知是伪造的信用卡而持有、运输的,或者明知是伪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运输,数量较大的;
(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数量较大的;
(三)使用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信用卡的;
(四)出售、购买、为他人提供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
窃取、收买或者非法提供他人信用卡信息资料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犯第二款罪的,从重处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公布了《关于办理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下称《解释》),规定: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的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过发卡银行两次催收后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的“恶意透支”。
我们可以看出,构成“恶意透支”有两个实质性条件,一是必须经过发卡银行的两次催要,二是超过三个月仍不归还,二者同时具备。对于前面所述的“限额”,该《解释》也作了具体的规定,即透支数额在1万元以上就达到本罪数额上的立案标准。
根据我国刑法一百九十六条的规定,犯信用卡诈骗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出租、出借、转让本人居民身份证,是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给予警告,并处二百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
除此以外,如果因身份被冒用而给第三方造成损失,被冒用人或冒用人还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如果身份证被冒用而本人知情,这时被冒用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因身份被冒用导致个人信用报告中产生负面记录,被冒用人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为了减轻因负面记录给自己带来的损失,阻止自身信用状况的恶化,被冒用人应当及时和冒用人取得联系,督促用人尽快还款。但如果在本人不知情的情况下身份证被盗用,建议您尽快向公安机关报案,维护您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