用人单位如何合法调岗和调薪
单位在客观情况发生变化时适当调整员工岗位是一个正常的管理需求,单位想要实现组织目标免不了需要调配资源。员工的工作岗位是用人单位和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协商约定的,若要调整岗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对于变更劳动合同,《劳动法》明确规定要经合同双方协商一致。按照有关规定,劳动者不能胜任本职工作时,用人单位调整其工作岗位属于用人自主权,除此,劳动合同中约定的用人单位有权单方面变更员工的工作岗位的条款是无效的。
但劳动合同法对变更合同内容作出了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在现行有效法律框架下,怎样做才能合法调整员工岗位和薪资呢?
1、劳动合同中岗位约定模糊化。
比如,可以将人力资源管理中的具体岗位如薪资、培训、考核等统统约定为人力资源管理,这样在部门内部调动时很难说是变更了劳动合同的约定。其它岗位也是如此,将岗位约定为大概念比约定得很
2、合同不约定工作岗位,只描述具体工作内容。
事实上劳动合同法本来也没有要求必须填写岗位或职务,只是要求约定工作内容(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只是大家把工作内容的规定解读为岗位和职位,然后拼命用来约束自己。当然这两者有时很难分的开。如果合同中不写岗位,只写工作内容,在个别情况下,可能会增加调整的余地。单位也可以象注册公司时确定营业范围一样,约定较宽泛的工作内容。调整岗位而仍然不超过约定的工作内容范围的,并不是变更合同,当为有效。只是,这样做可能对员工情绪上产生不良影响,应当慎用。
3、将变更合同转化为履行合同。
可以在合同里约定在什么情况下员工的岗位将调整到另一部门的某某岗位。有如此约定时,单位在约定的条件成就时调岗,就不再是变更合同的行为而是履行合同的行为。法律并没有禁止合同里约定两个以上的岗位,这样的约定至少找不出无效的原因。如此操作需要注意两点:第一,约定的调岗条件必须明确具体,劳资双方都可以很清楚地判断约定的条件是否已成就;第二,约定的调入岗位具体明确,双方不需要再行协商即可确定。如果调入岗位约定不清,调岗条件成就时双方需要另外协商新岗位的,则条款又变成“单位有权调岗”一样的原则约定,等于没有约定,调岗又变成变更合同,员工有权不同意单位新安排的任何岗位,因为变更合同需要双方协商一致才可以。
需要对本单位所有岗位进行调查、分析、研究,然后根据不同岗位的特征制定相应的业绩考核标准,标准最好能够量化,这样比较客观,具有可操作性。用人单位对每个岗位的员工,依据该标准定期进行考核,并得出确定的成绩。然后再制定一个调岗标准,即明确员工的考核成绩到达某个合理的标准时(比如:3次定期考核成绩都为不及格等,企业有权对其进行调岗。)通过这样劳动合同结合岗位制度的安排,用人单位就可以合法的进行调岗了。同时如何进行调整同样需要事先明确。因此用人单位应该在对各个岗位有确切的了解后,明确规定各个岗位可能会调整到的岗位。
这样,“岗位分析——考核标准——考核成绩——调岗标准——调岗对象”五位一体地构建起完善的调岗制度,用人单位在符合条件时对员工进行调岗就有据可依了。
最后就是要将调岗制度与劳动合同相结合。在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依照用人单位的考核标准被认定为不能胜任工作的,可依据调岗制度进行调岗”,并将调岗制度作为劳动合同的附件;或者也可以根据该员工拟担任工作岗位的具体情况,将上述调岗制度中相的考核标准、调岗标准以及拟调整的岗位等内容明确写入劳动合同,作为合同的一部分。当一定的条件成就时,用人单位就可以按约而调。
通过岗位制度的制订以及岗位制度与劳动合同相结合,即我们所指的“条款设计”,从而可以将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调岗由“合同变更”调整为“合同履行”。
4、客观情况变化时调整。
如果单位经营环境出现重大变化,单位需要调整经营结构,造成部分岗位取消、缩编的,单位可以与员工协商变更其岗位,如果员工不能接受的,单位有权解除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在解雇和调岗之间,相信一定有员工乐于接受调岗,此时与员工签定关于调岗的变更协议即可。
5、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调岗。
单位调整员工岗位,无非因为自身原因如生产调整、人员调配、组织结构变更,或员工原因如不能胜任现岗位、员工要求等等。在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时,单位可以单方面调整其岗位(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引用该规定的关键是需要证明员工不能胜任工作,所谓不能胜任,指达不到本岗位通常或事先确定的要求或指标,所以单位最好事先与员工确定其岗位要求、考核指标,然后依据单位规定的考核程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与要求之间的对比应当简单明了,调整岗位前应当保留岗位要求和考核结果的书面凭证。
单位可以以发通知的方式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如果员工没有提出异议的,相当于以继续履行合同的行为事实接受了单位的变更,形成了一致意见。需要注意的是,单位需要证明所发通知确已送达员工,必须注意通知的方式,可以以EMS等快递方式送达、或送达书面通知后要求签收回执。
6、至于调薪问题,由于工资不仅关系员工的切身利益,不合适的调整往往会引起员工的抵触和反抗,而且对于某个员工应当调整到什么具体的工资标准也难以确定。因此,我们倾向于调岗而不调薪,迫不得已要调薪,也要根据“薪随岗走”的原则,即给每个岗位确定的工资,待员工调整到新的岗位时相应地适用新的工资标准,即通过制度来进行调薪,而不是根据员工个人情况来调薪。相关内容也可明确在调岗制度或者劳动合同中。
另外需要提醒的是,用人单位应当按照考核标准进行定期考核,做好记录,保留好相关证据,使得调岗调薪合法有据。
《劳动法》第十七条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劳动法》、《劳动合同法》规定,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按照上述规定,合法的变更劳动合同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1、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提出或接受变更合同的条件;
2、必须遵守协商一致的原则,在变更合同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必须对变更的内容进行协商,在取得一致意见的情况下进行变更;
3、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4、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也就是说变更合同的程序和内容都要符合法律和有关规定,不得违法。因此,在劳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当事人单方面变更劳动合同是不合法的。
企业因生产工作需要,有时确需变动职工工作岗位时,要先同职工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再变动。如果职工不同意变动,要做好思想工作,不能以行使企业自主权为由,强行在合同履行期间变动职工的工作岗位,甚至在职工一方不同意的情况下,作出停发工资、限期调离等决定,这样做显然是侵犯职工合法权益的行为,也是一种违约行为,其结果也必然会影响到企业自身的利益,因此用人单位在变更劳动合同时一定要采取慎之又慎的态度。
劳动合同与一般民事合同相比,履约的期限偏长,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难免会发生当事人预想不到的变化,因此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或劳动者个人的情况变更劳动合同的内容。但是,劳动关系除了具有经济因素外,还具有一定的隶属关系,劳动者在其中处于被管理、被支配的劣势地位。所以,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对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要有一个较为明确的约定,为防止日后用人单位随意调整岗位及其岗位报酬提供有力依据。
当然,用人单位确因生产需要变动职工工作岗位,经与职工协商但又不能取得一致,企业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必须按规定给予经济补偿。?
法规链接:
1、《劳动合同法》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由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并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文本上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2、《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劳动合同约定的内容。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变更后的劳动合同文本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各执一份。
3、《劳动法》第十七条: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遵循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