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孩子年龄跟校方责任挂钩。
近年来,在校中小学生伤害事故时有发生,学校频频成为被告,正常的教学与管理秩序也受到一定的冲击。就此,崔新江律师认为,正确界定学校、学生和侵权第三人之间的责任是妥善解决校园伤害事故的首要问题。
法律上对于不满10周岁的儿童,予以特别保护。他们在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若受到人身伤害,法律上对教育机构实行过错推定,即教育机构如果不能证明自己已尽到教育、管理责任,就推定其有过错并承担民事责任。
已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发生校园伤害事故时,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过错责任,即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不能举证证明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教育机构就不承担责任。
未成年人受到教育机构以外人员侵权的类型也常有发生。《侵权责任法》中就此规定,第三人侵权情形下,教育机构承担的是补充责任。
二、如何认定教育机构是否已尽到相应的管理义务呢?
我国《教育法》规定学校应对在校学生承担教育、管理、指导和保护职责。学校应当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和生活设施;应当对在校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教育和自护自救教育,进行并落实安全宣传工作;应当按照规定,建立健全安全制度,采取相应的管理措施,预防和消除教育教学环境中存在的安全隐患;当发生伤害事故时,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救助受伤害学生,尽到及时通知、制止、救助的职责等。
若学校合理尽责地履行了安全管理的职责,不但能够大大减少校园伤害事故的发生,而且在一定程度上也能证明校方在事故中不存在过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