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生在校受伤害责任如何划分
《侵权法》对此作出了以下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学生在校受到伤害的情形有不同,有被其他同意故意或过失伤害的,也有自己不慎受伤,还有因学校管理存在过错受伤害的等。在发生伤害事故后,要及时医治受伤学生,对相关事宜进行妥善处理,能协商解决的尽量协商解决,尽量不要对受伤害学生在心理上产生二次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