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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亡,交强险如何分配赔偿
发布日期:2014-10-29    作者:崔新江律师
一、案情背景简介
近年来,随着交通事故的大量出现,在审判实践中出现了一些新问题,给审判工作带来一些困惑,比如一起交通事故中造成了多名受害人伤亡,肇事者只购买了交强险,且其自身无赔偿能力。这个时候交强险往往不足以赔付所有人的损失,有时甚至是连一名受害人的损失都不够。同时存在同一事故中受害人同时起诉或者先后起诉,或者有的起诉有的不起诉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其他受害人的权利如何维护呢?由于没有法律的相关规定,给法院的审理造成了一些困难。
二、律师说法
2012年12月21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规定,同一交通事故的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各被侵权人的损失比例确定交强险的赔偿数额。
但是,该条仅规定了多个被侵权人同时起诉时如何处理,在部分受害人先行起诉的情形下,应如何处理,尚未有明确的规定。笔者认为,法官可以通过行使释明权,告知未起诉的受害人及时提起诉讼,在案件庭审前加入案件的合并审理中,若其不起诉,则按其放弃与其他受害人同时按比例受偿的权利,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对已诉受害人的损失予以赔偿,其他受害人可通过另案起诉获得赔偿。这样既尊重了受害人的程序选择权,又保障了先行起诉的受害人通过及时审理获得赔偿的实体权利。
    1、交强险具有强制性。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第十条“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选择具备……,被选择的保险公司不得拒绝或者拖延承保”的规定,可以看出交强险具有强制性,包括购买和承保
    2、交强险责任限额固定。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三条“交强险是由保险公司对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受害人(不包括本车人员和被保险人)的人身伤亡、财产损失,在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的强制性责任保险”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多辆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第三人损害,损失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的,由各保险公司在各自责任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损失未超出各机动车交强险责任限额之和,当事人请求由各保险公司按照其责任限额与责任限额之和的比例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的规定,可以看出发生事故后,在保险公司投保的车辆不管在该次事故中是主要责任还是次要责任,其交强险责任限额是一样的,并不会因是主要责任或次要责任,其责任限额就会相应减少
    3、交强险不同于商业三责险。保险公司经营商业三责险的目的是盈利,所以当赔付商业三责险部分时,保险公司均是按事故责任比例承担赔偿责任;而交强险部分,因法律赋予交强险的理念是不盈不亏,这就决定了交强险部分不能按事故责任比例计算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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