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也谈《同一交通事故存在多个被侵权人,如何分配交强险?》
发布日期:2011-09-21    文章来源:互联网

【案情】

程某驾驶载有9人(连同司机共10人)的小客车不当超车,与迎面驶来的货车发生碰撞,造成小客车司机及乘客9人死亡、1人受伤的重大交通事故。交警部门认定,程某负事故主要责任,货车司机负次要责任,货车司机投保交强险。

【分歧】

10个被侵权人是平均分配交强险还是按照损害赔偿比例分配?

第一种意见认为,计算各被侵权人的损害赔偿数额,按其数额在所有被侵权人总的损害数额中的比例进行分配交强险。

第二种意见认为,不计算各被侵权人损害数额,平均分配交强险。

【管析】

原文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理由为:

首先,从债的角度而言,侵权是债发生的原因之一,因此在分配损害赔偿额即分配债权时,也必须同时考量债的特征。根据债法理论,债权不似物权,其具有均等性,即对同一债务,各债权人获偿没有先后之分,也就是说不存在优先性。因此,只要被侵权人中损害赔偿总额没有超出平均的交强险数额,其可获得均等分的交强险。

其次,从人权的角度而言,人生来是平等的,同一事故中每个人获得均等损害额可体现人的平等性。《侵权责任法》第十七条规定,因同一侵权行为造成多人死亡的,可以以相同数额确定死亡赔偿金。该规定虽然没有彻底解决农村和城镇居民“同命不同价”困境,但体现了“命价”的同等性。

最后,也许会有人认为,在交强险面前,死亡和伤残份额均等,而死亡损害较大,其权益如何去维护。实际上,交强险平均分配,并不影响各被侵权人总的损害赔偿额,除交强险之外的损害额由侵权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

综上,原文笔者认为,平均分配交强险相比而言更加科学。

笔者认为:从债的角度而言,本案中损害赔偿的请求权基础是侵权,即产生了侵权之债,债具有平等性,而并不是原文作者说的均等性,何谓平等,主要是指债与债之间是平等的,不存在优先性和排他性,具体到本案中,每个被侵权人都与保险公司产生了债(这个债是法律直接规定的),这些债的数额是不相同的,既然债是平等的,怎么能因为交强险的设置就同化了每个债的数额?原文笔者又指出,交强险平均分配,并不影响各被侵权人总的损害赔偿额,除交强险之外的损害额由侵权人或者其他赔偿义务人赔偿。而事实是,平均分配极易侵犯当事人的权利,因为造成多人受伤的交通事故中,肇事者往往没有足够的赔偿能力,如果平均分配交强险,就可能造成轻伤者得到了赔偿,重伤者却不能得到适当的赔偿,这对在同一事故中的受害者而言,显然是不公平的,在和谐司法的宏观背景之下,这样的判决也似有不妥。这样的判决怎么起到原文笔者说到的保护人权的作用?原文笔者为此搬出了《侵权责任法》,笔者想说的是《侵权责任法》第17条之规定是为了解决“同命不同价”问题,其根本出发点也是为了保护弱者,实现公平。

综上,笔者同意第一种意见。

作者:奉新县人民法院 黄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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