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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一事故造成多人伤亡的强险分配
发布日期:2012-12-29    作者:聂晓东律师

现实中,因交通事故造成多人伤残、死亡的现象司空见惯,被保险人无力赔偿,而有限的交强险也难以填补所有受害人的全部损失。《交强险条例》规定保险公司应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对交通事故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超过该限额的部分,应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规定在事故各方间分配赔偿责任,当出现多个受害人的情况时,交强险金额如何分配,将直接影响到其他受害人的权益。但是,法律对此种情况下,交强险如何分配尚无明文规定,在司法实践中给审判工作带来了一定困境。
一、在同次事故中多人受伤,受害人同时起诉到同一法院,针对这种情况,实践中存在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意见认为,同一事故中,出现多个受害人同时起诉的情况时,应按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据此,法院可以判决保险公司在强制保险限额内,根据受害人的损失在交强险范围内按比例赔偿。另一种意见认为,以每一受害者为单位计算,有权平均受偿,个体损失差异不能影响其平均受偿,按比例支付是无依据的,在事故中受伤人都是受害人,都应同等条件享受保险限额,这样才能实现交强险每一受害人得到基本保障。
目前,法学界普遍认为,同一事故致多人伤亡且受害人都向同一法院起诉的,先按责任比例和损失情况确定各伤亡人员应获赔偿款。交强险不够赔付的,各伤亡人员按应获赔偿款的比例,分享交强险赔偿款。在这种情况下从考虑方便当事人及时解决矛盾纠纷出发,也可以将这些案件合并审理,依照各自的损失额按比例分配。文章开头的案例中,由于同一事故造成四人死亡,且均已起诉到法院,这种情况下,平均分配交强险比较合理。在受伤程度不同的交通事故案件中,按照比例分配,较为合理。
二、同一起事故中,某一个受害者先起诉,这种情况下,是否需要为未起诉的伤者预留一定份额的交强险,因缺乏相关规定,这一问题让法官也很困扰。
有的意见认为,只有部分受害人起诉的,应根据事故认定书上确定的伤亡人员,由受案法院通知其他未起诉的受害人参加诉讼。只有其他受害人明确表示不起诉的,才不预留其交强险赔偿款份额。按照这种观点,一是有违不告不理的原则,二是预留份额应在什么范围内为宜,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三是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法院找不到其他伤者情况,无法明确当事人是否放弃权利。四是比如受害人表示放弃起诉,但是事后又到法院起诉,如何处理等等。
还有一种意见认为,按照不诉不理的原则,没必要预留未起诉受害人的交强险赔偿份额,每一位受害人都有权向法院起诉索赔,当事人应当积极主动地行使自己的诉讼权利。先起诉先得,这符合目前的法律,是根据目前法律得出的必然结果。这种观点,既可以避免法官找不到人,无法确定预留份额,致使案件无法进行的困境,又可以使先起诉到法院,急需获得赔偿的当事人一方的权益得到保护。并且在这种情况下,从站在法律的角度讲,后起诉的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即使没有了交强险,也可以通过车主获得足额赔偿。但是,有学者提出这样实施的效果可能不够公平合理,一起交通事故,负相同责任的事故第三者,仅仅因为起诉的先后,会出现不同的处理结果。受伤轻、损失小的事故第三者,因为起诉在先,就可能获得全部赔偿;而受伤重、损失大的事故第三者,却可能因治疗等客观原因起诉在后,不能获得适当赔偿。针对这个观点,有学者提出把交强险的责任限额以每一受害人为责任限额计算,此观点缺乏实践性,还值得商榷和探讨。
针对实践中不断出现的这种一次交通事故导致伤残的情况,立法机关应当尽快制定和完善相关法律法规。在现阶段缺乏明确的法律规范的情况下,如何合法合理的维护每一个事故受害人的合法权益,人民法官在司法实践中要本着司法为民的原则,利用好法律赋予的自由裁量权,维护好受害人的合法权益,尽可能的将案件处理的合情合理,彰显法律的人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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