员工拒绝调岗 能否解除劳动合同?
法律咨询提问:我去年5月入职一家公司任职业务员,签订一份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工作地点为江门市蓬江区,但没有对调岗作出相关约定。本月初,公司以新会区的销售点缺少业务员为由,要将我调至该区,并向我发出书面通知要求我9月15日准时到新岗位报到工作,否则按旷工处理。我不愿意接受,所以未到新岗位报到,而是仍在原岗位工作。9月18日公司以我不服从公司的安排,旷工严重违纪为由,作出予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决定。我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但公司经理称我不服从调岗,没有到新岗位工作视为旷工,根据公司规章制度的规定,解除劳动关系是合法的,无须支付赔偿金。请问我能否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向我支付违法解约赔偿金?
本律师回答:根据《广东省劳动合同管理规定》的规定,一般情况下,用人单位是不可以安排劳动者从事合同规定以外的工作或调换岗位。除非是因为发生事故或灾害,需要及时抢修或救灾,又或且是因生产、工作需要,单位内部机构或工种、岗位之间的临时调动。结合我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五条和第四十条的规定,公司依法可以调整员工岗位有以下几种情况:1、双方协商一致;2、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3、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4、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
因此,公司调整员工的工作岗位不是任意的,如果未符合以上条件之一来调岗,则可能构成违法。结合本案,合同明确约定了陈小姐的工作地点,而公司调动陈小姐的工作地点,属于变更双方劳动合同内容,理应与陈小姐协商一致,在陈小姐不同意调岗的情况下,甲公司调整岗位,明显不符合法律的规定。由于公司单方的调岗行为是无效的,陈小姐没有到新岗位工作不能视为旷工,公司不能以旷工的理由跟陈小姐解除劳动合同。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应当以经济补偿金为基数,双倍向陈小姐支付赔偿金。
相关思考:劳动关系中既要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也要充分保障企业的用工自主权。例如可参考《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公司由于生产经营的需要,对调岗劳动合同有约定或规章制度有规定的,且调岗后员工的工资水平应与原岗位工资水平基本相当,不具有侮辱性或惩罚性质,没有违反劳动合同或劳动法律、法规的行为,可以对员工进行调岗。”
如何衡量企业是否超越了依法享有的自主权的范围,关键在于看这种调整是否具有合理性,是否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进行协商,而擅自变更劳动合同的主要事项,包括工作内容、工作地点或降低工资待遇,则侵害了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用人单位要承担违法变更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