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考试关于刑诉见证人
发布日期:2014-10-22 文章来源:互联网
可以作为见证人的人以及不可以作为见证人的情况有哪些?
我国《刑诉解释》只是规定了不得担任见证人的情形,对此规定以外的人都是可以担任见证人的。
第六十七条 下列人员不得担任刑事诉讼活动的见证人:
(一)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者年幼,不具有相应辨别能力或者不能正确表达的人;
(二)与案件有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人;
(三)行使勘验、检查、搜查、扣押等刑事诉讼职权的公安、司法机关的工作人员或者其聘用的人员。
由于客观原因无法由符合条件的人员担任见证人的,应当在笔录材料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