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未签劳动合同获赔双倍工资成功案例
2013年11月初,李某进入济宁市某公司从事文员工作,月薪2000元,但公司以试用期为由告知李某先不签订用工合同。2014年9月底,公司拖欠李某三个月工资尚未发放,李某一纸诉状将单位诉至劳动仲裁委,要求补发工资6000元并补缴社会保险。立案时李某刚好碰到在此开庭的本律师,本律师在听取了李某陈述后,结合法律规定为其进行了详细解答。
根据劳动法相关规定,用人单位不能拖欠劳动者工资,李某要求补发工资的请求可以得到支持。对于补缴社保,因受审判实践所限,可以请求确认劳动关系后再行要求补缴社保。这两点李某要求正当,可以得到仲裁委支持,但李某因为不了解法律规定,恰恰遗漏了双倍工资的主张请求。在听取律师讲解后,李某当即决定委托律师全权办理。
最终,李某不仅拿到了拖欠的6000元工资,还拿到了22000元的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得到了“意外”的赔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