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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发布日期:2014-10-18    作者:孙新律师
未成年人在高速公路上发生事故应由谁来承担责任?
 
    案例:胡某系一名初中生,在今年春天的一天,胡某放学后为抄近路回家,从高速公路一侧的防护网破口处进入高速公路,当她跑步想横穿高速公路时,被疾驰而来的一辆轿车撞伤,后该轿车逃逸。胡某被送往医院救治,经医生努力抢救,保住了性命,但最终被评为五级伤残。后交管部门作出事故责任认定,胡某擅自闯入高速公路,并路步横穿调整公路行车道从而引起本次事故发生,应负事故全部责任。胡某的监护人认为,胡某系未成年人,根本没有分辨能力。高速公路防护网有破口,因此高速公路公司也有过错,但高速公路公司以防护网的破口与受害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为而拒绝赔偿。胡某家属无奈之下求助律师咨询,高速公路公司对此次事故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律师解答:本案的焦点是未成年人擅自进入高速公路造成交通事故后,其责任应由谁来承担的问题。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67条规定:“行人、非机动车、拖拉机、轮式专用机械车、铰接式客车、全挂拖斗车以及其他设计最高时速低于七十公里的机动车,不得进入高速公路。”据此,胡某擅自进入高速公路,违反了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是造成此次事故的主要原因。虽然她是未成年人,但胡某的监护人应当教育、照顾好胡某,此次事故的发生表示胡某的家长未尽到监护责任,应当对此次事故承担一定的责任。同时,高速公路有限公司未尽职责,疏于管理,没有依据诚实信用原则履行充分的注意义务,也是造成此次事故的原因之一,其也应当承担一定的责任。
    另外,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第1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据此,不管是不是机动车的过错造成交通事故,机动车一方都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相应的责任。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如果机动车不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属于正常行驶,在采取了必要的处置措施后仍不能避免的交通事故,也可能免除机动车一方的责任。但是在本案中,轿车在发生事故后逃逸,其性质十分恶劣,就算正常行驶,也不能免除其一方的责任。因此,胡某的监护人可以等公安交管部门将车辆查出后,将肇事车辆一并告上法庭要求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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