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丁xx故意杀人罪辩护词
发布日期:2014-10-17    作者:超级账号5律师

辩 护 词

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
依据《刑事诉讼法》第三十二条、《律师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青海磐佑律师事务所受被告人丁xx的亲属丁xx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丁xx一审辩护人,依法出庭参加诉讼。根据庭前依法调阅案卷,会见被告人丁xx,又经法庭调查,案情已经查明,经本辩护人认真细致分析,根据事实与法律,发表下列辩护意见,敬请能得到公诉人认同和法庭的充分考量采纳为谢。
发表辩护意见之前,我向本案的被害人表示哀悼,也向被害人的亲属表示极大的同情,同时,代表被告人及被告人亲属向受害人亲属表示极大歉意。本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有故意杀人罪的事实及罪名不持异议,认为公诉机关的定性准确、适用法律正确。对附带民事的原告人对被告人的如此犯罪手段和行为,以及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的愤慨、悲痛、要求严惩的心情,本辩护人是非常理解和同情的。但从法律赋予辩护人对被告人的辩护职责和权利义务,本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在本案行为时存在一些特殊情节和特定的原因,提请合议庭注意,在定罪量刑时予以充分考虑:
一、被告人的本案行为属于激情犯罪。
(一)激情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1、激情犯罪是行为人在精神上受到刺激或人身受到攻击、人
格遭到侮辱后,处于难以抑制的亢奋冲动状态,在这种状态下,人的正常理智被削弱或丧失,表现为认识范围狭窄,自我控制能力削弱,不能正确评价自己行为的意义和后果,行为人在强烈而短暂的激情推动下实施的一种爆发性、冲动性犯罪行为。激情犯罪是行为人由于被害人的过错而受到了强烈精神刺激,激情之下当场伤害或杀死被害人
2、激情犯罪从心里产生犯罪意图到行为实施完成,有两种情况:一是当时立即产生犯罪冲动引起的犯罪行为,在刺激与行为之间缺乏冷静时间;二是不良情绪长期郁积,在偶然事件的引发下,将长期积累的不良情绪在瞬间爆发出来,从而导致激情犯罪的严重后果。
(二)被告人的行为符合激情犯罪的要件和特征。
1.被告人是因受到强烈刺激而产生伤害他人的激情。
(1)根据法庭查明的案件事实,被告人不存在杀死被害人的预谋;如被告人于案发当天从黄南返回西宁时,目的就是回来看一下他的男朋友祁xx和被害人分手没有分手、是否还住在被告人的房子里,就是案发当天晚上被告人在房子里时,被害人返回院子里没
有进入被告人的房屋里时,被告人也只认为是院子里的邻居回来了,只是在被害人进入房子里时,被告人发现是被害人,才一把抓住被害人的衣服,目的是不让被害人跑掉,作为事实凭证来证明他的男朋友仍没有与被害人分手,质问她的男朋友。并没有回来就是为了要预先躲在屋子里预谋杀害被害人的意图和目的
(2)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是在受到被害人的反抗,即被害人为挣脱被告人的控制而还击被告人、用脚踢被告人时,引起被告人的情绪激动和愤怒,精神处于亢奋状况下,才对被害人进行了用砍刀进行伤害的行为,而且砍刀也是随机看到的,并不是被告人预先为伤害或杀害被害人而准备的凶器。本案反映的事实是,被害人是在医院抢救无效而死亡的,不是在案发现场当场被被告人直接杀害而死亡的。
(3)被告人实施犯罪行为前,即案发当天从黄南返回西宁前数天中,已发生过因其发现男朋友与被害人到了一起,并在被告人的房子里发生过性关系,而且在被告人的衣柜里、床上被子里、房子里,发现了被害人的衣物、裤头、乳罩、发生性关系后的卫生纸,而且在吉雅酒吧也因发现其男朋友与被害人在一起,为此与其男朋友发生过争吵、感情纠纷,其男朋友对被告人的感情不忠的行为,使被告人感情和精神受到严重打击和伤害,被告人多次强烈要求其男朋友与被害人分手,案发当天晚上被害人又在被告人的房屋里出现,本已使被告人受到强烈刺激、愤怒不已,在被害人又向她脚踢还击想跑,被告人正是在此状态下产生激动情绪,在短时间内失去理智,并在情绪强烈冲动之下对被害人实施了伤害的行为。
2、本案系因恋爱外不正当三角情纠纷引起的案件,被告人诚然具有重大罪过,但被害人的过错也是非常明显的。
被害人在案发前本已存有按照少数民族风俗与他人进行成亲成家同居事实,构成实质生活内容上的婚俗名份和夫妻关系,在此种情况下又与被告人的男朋友谈朋友同住一室并发生性关系,而且在案发前,被害人已明知祁xx已是被告人长达7个月恋爱关系并已同居的朋友,而且也知道其与祁xx同住一室十余天的屋子也是被告人的生活、与祁xx同居的蜗居,其在吉雅酒吧也因为她与祁xx的不正当关系,亲自受到过被告人对其的当面愤怒谴责,其也知道为此被告人同祁xx 发生过多次争吵和感情纠纷,被告人要求其与祁xx必须分手,在被告人暂时离开本案房屋时,又与祁xx 同住一室,并继续作出伤害被告人感情的行为,最终导致被告人作为人的保护男女纯洁感情私情不受外者侵犯的原始本能,发生情绪强烈冲动不能自止不思后果的恶性行为,被害人在其中担当了有违中国道德伦理传统的第三者插足的角色。
如前述,在案发当天,受害人又再次出现在被告人的蜗居里,进而致使双方发生厮打,被告人的精神受到强烈刺激,多天积聚的不良情绪瞬间爆发。受害人的过错行为导致了被告人情绪爆发,从而产生了伤害甚至不思后果的挥刀乱砍黑灯中的被害人的激情。被害人为此过错付出了年轻生命之代价,实让世人痛心。
3、被告人是当场实施伤害被害人的犯罪行为。
正如前述,被告人在与被害人相互厮打情绪冲动中,顺手拿起
放电视机的桌子上的平时砍柴、砍煤的砍刀向被害人乱砍的,又将炉子上的开水壶砸翻在地上,致使被害人又受到开水的烫伤,最终致被害人受伤过重抢救无效死亡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的当场犯罪行为,被告人没有预谋,也没有进行过多的考虑,被告人在受到刺激产生犯罪激情和实施伤害被害人行为之间不存在时间差,被告人是在激情的支配下当场伤害被害人,符合激情犯罪“当场实施”的要件。
(三)被告人没有预谋杀害被害人,而是在难以忍耐和控制的极端盛怒心理状况下实施的激情犯罪行为,在主观恶意程度上,与预谋报复杀人有明显的区别。
(四)被告人的激情犯罪,与被告人的自身生活背景、成长经
历有着不可割断的社会、家庭因素影响作用
被告人自幼3岁就处于单亲家庭,幼年时期与唯一亲人母亲相依偎命,从小养成独立、自食其力的性格和习惯,到成年后就一直靠打工生活,不给二次婚姻的父母增加经济负担,是一个从不惹事的老实、孝顺的孩子,但从幼童时期直至其朦胧进入成年的成长过程中,单亲的她,从小太多的偿受了人间对其歧视、嫌弃、甚至侮辱、唾骂,得不到和有双亲的那种孩童、少女的人格尊重,在出于维护自己尊严、得到别人公平对待、也期望自己也能有一个像其他双亲健全的孩子那样的家庭亲情的呵护的童稚的企盼的心理,而反抗、保护自己的心理的过程中,也逐渐塑造了其一种敏感而孤僻、内向、忍耐但又看问题有极端倾向的个性。进入成年并到西宁后,家庭不幸、人生坎坷和打工艰难,生活的孤单,使其产生和追求能有属于自己的一片再没有歧视、不尊重、受人左右、看别人脸色的生活安全温馨港湾,这就是其倾尽全部感情、希望而建立的同祁xx之间的男女恋情和为走向双方结婚生子,建立一个厮守一生的幸福家庭并同居的准夫妻家庭事实。但没想到已进入美好臆想并憧憬着以后即将到来的幸福归宿,以弥补自己在不幸单亲家庭所缺失的感情的被告人的冥冥梦想,却被被害人与其所倾身相许的男朋友的不道德的卑劣行为所当头一棒所打碎,可想,被告人的心情是何等痛苦、不安、愤怒;即使这样,被告人仍不愿失去她寄予人生终生希望寄托的这段感情,尽力挽救弥补维护,这就是本案案发前的被告人往返于西宁-黄南-西宁的行为,但她仍怀抱期望和信心来到西宁蜗居之家时,又让她看到了她最不希望看到的卑劣龌龊的事实,正常人都可以想象、理解,被告人是一种什么样的心情感受,她的心情会糟糕到什么程度。她的极端个性会不会引发做出什么行动?最终导致被告人做出了社会不允许、法不饶恕、正常人不认同的犯罪行为,虽然我们都共同认为,被告人的本案行为不能逃脱法律的严惩,但又都不得又认同,无论从动物界还是到人类社会,动物异性、人的符合伦理道德男女恋爱私情、甚至到合法婚姻之间的夫妻感情,都是自私的,为了保护、维护这种在先的、符合伦理道德的、合法的“男女私情”,受到侵害的一方进行私力救济是动物界动物、人类界人的本能,并不是人类社会制度和法律赋予才有的权能,出于这种人的本能的自救、抵抗、防卫所表现的人的愤怒、激动、甚至丧失理智,也符合常规,也并不奇怪,或者说并不应都是维护者、防卫者、抵抗者的过错,但不能超过惩罚侵害者的社会允许的公认程度界限,本案被告人就超过了法律民事过错责任承担方式的程度界限,进入了刑事犯罪责任的界限范围,依法应受到刑事法律的惩处,但引起和诱发受到侵害一方所做出的维护、抵抗反应的引诱方也因承担一定的责任,这个责任就是可以消弱、减轻为自救、抵抗、防卫而造成严重社会不良后果的一方的罪责责任,对号入座到本案被害人身上,就是其生前的一种诱发本案后果发生的一种民事过错责任。虽然刑法总则和分则中没有激情犯罪的法律定义和处罪量刑条款,但对应于本案刑事量刑情节考量,可以看出这种被动诱发的激情犯罪时的主观犯罪故意的社会危害程度,明显要比主动蓄谋、预谋故意杀人犯罪的犯罪主观故意情况下的社会危害程度相对要小,被告人的激情犯罪仅仅是反映了其个人的性格缺陷而不是品格罪恶。同时,激情杀人犯罪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已判决生效的案例中也属从轻或减轻的处罚情形,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二百二十五条中已有关于引发案件原因、引发激情犯罪的过错程度和责任大小、罪后认罪悔罪表现等考量影响量刑情节规定,请求法庭在对被告人量刑时予以充分注视考虑和裁量。
二、被告人犯罪后有自首情节,量刑时应依法予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在犯罪后立即3次拨打了110 报警电话,并在原地等候公安民警的到来,自觉接受公安机关的司法拘缉,属于自首,是法定的量刑情节之一。《刑法》第67条规定:“对于自首的犯罪分
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此,在对被告人量刑时应当考虑
其自首情节、从轻处罚。
三、被告人认罪态度好,在被羁押期间表现良好,自愿认罪,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
被告人自首后,积极主动的交代犯罪行为,配合侦查机关查清案件,认罪态度较好。在警方给被告人作讯问笔录时,被告人即如实供述了其全部犯罪事实,从未出现过不如实交代和推脱罪责的情况,更未出现过任何翻供现象。特别是在今天的庭审中,被告人能如实地回答公诉人的讯问,态度诚恳,明确表示自愿认罪。具有良好的认罪态度,其供述前后连贯、互相印证,使得案件的查处和审理始终处在一个主动的环境中。在被羁押期间,服从管教,表现良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第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四、被告人本案犯罪事出有因,且平时表现较好,没有前科,是初犯。
在本次犯罪前,被告人没有犯罪前科,也未受到过任何违法行政处罚,本案是偶犯、初犯。
五、被告人在本案是间接故意犯罪,不是直接故意犯罪
虽然被告人致被害人死亡,但从侦察机关的讯问笔录可知,在
作案时,被告人主观上是一种间接故意。这可从案卷被告人丁xx
的口供内容得到印证,第1次讯问笔录第7页中内容,“问:你具体是怎么用刀砍她的?都砍在什么部位了?答:我就是在她身上乱砍,当时没有开灯,我不知道砍在她的什么部位了。”在第2次讯问笔录第4页、第5页中内容,“问:你当时和这个女的扭打在一起时你心里是怎样想的?答:就是想教训她一下。问:你用刀砍的时候你是怎样想的?答:当时我气得不行,什么也没想,只是一种乱砍、狂砍,砍完后开灯我看到血后,我就觉得我把她砍死了。我报警的时候我说的我杀人了。问:你说你一阵乱砍、狂砍对方,那你有没有想过你用砍刀一阵乱砍、狂砍会是什么后果?答:砍的时候什么也没想,砍完后我就想砍死了她我就抵命。问:你有没有想过你用砍刀一阵乱砍、狂砍会导致对方的死亡?答:当时没有想那么多,后面看到地上那么多的血,我想她会死。”从以上口供内容,充分证明被告人在对受害人的行为时,其对受害人会产生什么后果,从主观上是一种放任心态,所以属一种间接故意。其主观犯罪故意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比直接故意犯罪要相对较小。
六、本案中被害人自己有明显的过错,其过错是案件的发生的诱因,因此应当适当减轻对被告人的刑事处罚。
七、被告人罪该受惩,但其还有一个年老多病没有任何亲人依靠的老母亲,望能免于极刑留其命行孝养老送终
八、被告人本人及其唯一亲属的母亲都愿意对被害人亲属进行民事赔偿,也应当赔偿,但确因被告人本人现无财产、无能力,母亲也因以无劳动能力和经济能力的客观存在的缘故,对被害人亲属客观上无法兑现民事赔偿,从内心是感到非常歉意和对不住被害人亲属的。请求法庭也充分注视和理解被告人的这个客观情况。
最后,辩护人对被告人一时冲动造成被害人死亡的后果表示深
深的遗憾。同时应该看到的是,被告人除了有自首这一法定从轻处
罚情节外,还有如前述多处酌定从轻处罚的情节。在对待本案判决时,辩护人恳请合议庭能够高度重视并充分考虑本案的案发原因及案件事实,结合法庭调查及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从“既要给惩罚,也要给出路、惩罚为手段、教育为目的”的人性化司法理念出发,本辩护人量刑意见,认为对被告人判处无期徒刑为妥当。也许本辩护人的量刑意见使受害人亲属和案外关注的社会民众不能认同,但本辩护人坚信:民意是非理性的,司法却应当是平和、理性的。我希望通过这个案件的判决,彰显司法的理性光辉和人文关怀,体现刑事法律的立法本意和宗旨。
同时,从本案的个案触目惊心的后果和教训,再反思当前社会中出现的类似性质的恶性案件的频频发生,甚至在电影、电视剧中,向社会宣泄第三者明目张胆地向受婚姻法保护的夫妻一方宣战,要将其婚姻具体瓦解、解体,将其老公或妻子争夺为其自己的配偶或情人,最终导致合法婚姻家庭崩溃解体,甚至酿成人间悲剧,这明目张胆地是在向《婚姻法》挑衅、公开亵渎《婚姻法》,这些极具有社会负面作用的违法消极社会逆流,促使当前国家、社会、司法机关、立法机关,应予足够重视,对于我国当前的社会伦理道德及良耻观教育宣传、优良民族传统、公允良俗的发扬、恋爱婚姻道德观、婚姻法内容和制度的健全完善,如何去进一步去立法、树立、宣传、教育、引导、规范、维护、管理、监督、救济、实施,应是提到治国安民的重要程度了。在此,借圣严法庭适用法律、宣传法治、惩治犯罪、平息社会矛盾、维护国家、社会安泰和谐的平台,敬请司法机关将类似案例所反映出来的急需法治、伦理治理的社会问题,向国家、政府、社会有权机构,进行程序反馈和呼吁,企盼类似案件和社会违法消极逆流,能得到遏制发生和成比例减少,是本律师和社会民众的强烈心声。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合议时给以充分考虑并采纳。
谢谢合议庭!
2014年6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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