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为故意杀人罪宝子的辩护词
为了保护被告人的个人隐私,本辩护词中的被告人姓名为化名。本案被告人涉嫌故意杀人罪。一审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本辩护意见被人民法院采信,一审判处被告人宝子有期徒刑13年。
律师为故意杀人罪宝子的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宝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其故意杀人一案的辩护人,接受委托后,我复印了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宝子,对案件的事实有了初步了解,根据今天法庭调查和质证,综合本案事实和证据,辩护人对人民检察院的指控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合议庭参考:
一、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的故意杀人罪定性不准确,应当按照故意伤害罪定性
故意杀人罪是指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的行为。
故意伤害罪是指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行为。
两罪的主要区别就是犯罪故意内容不同。故意杀人罪的故意内容是剥夺他人生命,希望或放任他人死亡结果的发生,而故意伤害罪的故意内容只是要损害他人身体,并不是剥夺他人的生命。行为人对这种死亡后果既不希望,也不放任,即使伤害行为客观上造成被害人的死亡,完全是出于过失。
就本案而言,被告人宝子无杀人故意,具体体现在以下事实和情节上:
1、被告人宝子没有杀人的动机和目的
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案发当日,被害人东子在其弟宝子家吃饭,因老人房子的事发生冲突。根据当年老人与其孙子小刚签订的遗赠抚养协议,东子想分的房产应属于扶养人小刚所有,宝子只是说了几句公道话,被害人东子认为,我想这么做是为了大家都好,你反对我,就是跟我过不去,我就打你,这是事故发起的原因。2011年9月1日是阴历初四,晚上21点天特别黑,东子将宝子家的玻璃砸碎,东子又在外面喊,你若不出来我就打你妻子,当时情况紧急,宝子揣着扎枪出来,哥俩打到一起,宝子讲当时就是想救自己的妻子,在撕打的过程中,误伤了东子,扎伤其腋下、大腿等处,可以说都不是致命伤,司法鉴定结论明确载明:损伤致急性失血性休克死亡。哥俩各自在家都喝了酒,都没有控制住情绪,才发生悲剧。可见,其没有杀人的目的和动机。
2、被告人宝子所使用的犯罪工具属于随手取得,而非蓄意准备
从扎枪来源看,是被告人家当年种葡萄园时买来用于防贼的 ,而非准备用来行凶的。被告人所使用的凶器是随手取得,而非事先蓄意准备。
在本案中也就说明被告人对被害人的伤害行为的发生并不是事先有预谋的,只是一时情绪失去控制才使用了扎枪进行伤人。
3、被告人实施打击的部位不是致命伤
根据被告人宝子到案以后的多次一致的供述,被害人东子看宝子从屋里出来后就冲过去准备打宝子,当时宝子揣着扎枪正好扎到被害人东子的腋下,两人撕打的过程中,宝子又扎到其左胸、右大腿等处,没有一处是重点部位。
4、被告人与被害人系亲兄弟,平时的关系很好
宝子和东子哥俩平时关系非常好,经常在一起吃饭,谁家有什么活都互相帮着干,哥俩从来没有红过脸,二哥脾气不好,但作为弟弟总是听哥哥的,也是因为关系好才说几句公道话,又不是为自己争老人的财产发生冲突,不可能有杀死哥哥的动机。
5、被告人对被害人死亡的结果没有预料到,并且事后极度后悔
侦查卷宗第28、30页,对证人张小三、纪小五询问笔录,问:宝子来投案还和你们说什么了吗?答:他就是哭,说后悔。辩护人多次会见被告人时,被告人每次都流下忏悔的泪水,多次表示对不起被害人及家属,希望能够得到谅解。
综合以上5个方面的理由及最高人民法院《全国法院维护农村稳定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纪要》法[1999]217号 要注意严格区分故意杀人罪与故意伤害罪的界限。间接故意杀人与故意伤害致人死亡,虽然都造成了死亡的后果,但行为人故意的性质和内容是截然不同的。不注意区分犯罪的性质和故意的内容,只要有死亡后果就定故意杀人罪是错误的。辩护人认为根据本案事实和证据不能认定被告人存在杀人故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故意杀人罪,建议法庭以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二、被告人宝子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
案件发生后,宝子当天晚上即在两位邻居的陪同下到公安机关投案自首,并如实交代了自己故意伤害的犯罪事实。经过多次提审,被告人都能如实供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67条的规定,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为此,本辩护人请求法庭能考虑对宝子作出从轻处罚的判决。
三、对于本案的发生,被害人东子存在较为明显和严重的过错
被害人东子不愿意听取被告人宝子的意见,认为反对他就是和他过不去,因此动手打被告人,被告人跑了,还纠缠不放,口口声声说要整死被告人,你跟我作对,我不会让你过上好日子。被告人躲到自己家屋里,东子把其家的玻璃打碎,还要挟宝子若不出来就打其妻子。被告人担心东子打其妻子,拿扎枪出来解救才发生撕打,导致悲剧的发生,可见,对本案的发生,被害人存在较为明显的过错。希望合议庭在量刑时有所考虑。
四、被告人宝子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也请酌情给予从轻处罚
被告人认罪态度好,有悔罪表现,又系初犯,平日生活中表现一贯尚好,未有前科劣迹,建议合议庭在量刑时予以考虑。
五、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被害人家属谅解
被害人家属接受被告人及其家属的道歉,并于2011年9月30日到四平市公证处达成了民事赔偿协议,并向人民法院递交了刑事谅解书,请求人民法院对被告人宝子从宽处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诉讼问题的解释,这种情况可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六、村民联名请求对被告人宝子从轻处罚
村民认为,宝子同志为人正直,纯朴善良,遵纪守法,乐于助人,他是村民公认的好公民,希望人民法院在量刑时给予酌情从轻处罚。
综上所述,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的行为应当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有自首情节,被害人具有过错行为,被告人无前科劣迹,系初犯,且认罪态度较好,双方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得到受害人家属谅解,村民联名求情,希望人民法院能从轻处罚。
以上辩护意见,请合议庭在合议时给予充分考虑并采纳。
辩护人:吉林辅民律师事务所律师 苑海森
2012年1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