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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共同财产和婚前个人财产的认定
发布日期:2014-10-10    作者:110网律师
案例
王某(男)和李某(女)于2011年5月年经人介绍后结为夫妻,后,二人由于婚前不够了解,婚后经常吵架,夫妻感情破裂,李某遂于2012年8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在庭审中,王某同意离婚,但对于夫妻双方的财产问题产生较大争议。
1、王某当初为和李某结婚,将自己结婚前因工作而积累的所有存款15万元交由李某保管,并说明这15万元用于婚后和李某共同生活;
2、王某为结婚购买新房,自己支付30万元的首付,剩余款项婚后由王、李二人用工资每月定期还贷,房产证上只有王某的名字,王某一直答应李某在房产证上加上李某的名字,但因为平时工作繁忙,并没有加上李某的名字;
3、王某在结婚时,王某父母给李某彩礼8万元;
4、王某喜欢炒股,在婚前账户市值5万元,婚后经常买进卖出,离婚时,其账户市值为7万元;
5、李某在婚期购买黄金100克,当时每克320元,离婚时由于金价上涨,黄金每克涨到380元每克;
6、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因其爷爷去世,继承其爷爷的遗产3万元;
7、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有购买彩票的习惯,离婚前几日购买彩票结果中奖5000元。
    
双方针对上述财产产生不同观点:
王某认为,自己交给李某的15万元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婚后仍然应该归自己所有,要求李某返还15万元;婚房是自己婚前买的,而且房产证上只有自己的名字,房子应该是自己所有,结婚的彩礼钱是父母在结婚时给的,现在离婚了,应该把彩礼8万元还给自己;李某购买的黄金婚后增值了,增值的部分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李某继承的3万元和买彩票中的钱都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
李某认为,王某给的15万元存款是自愿给自己的,而且这笔钱并没有自己花掉,而是都用于婚后生活了,不应该返还;购买的婚房虽然是王某付的首付,但是自己也一直有还房贷,所以房子有一半应该是她的;彩礼是王某父母自愿给自己的,而且结婚都有给彩礼的习俗,不应该还给王某;王某炒股增加的钱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自己买的黄金、彩票和王某没有关系,不应该是夫妻共同财产;爷爷的遗产也是给自己的,不应该与王某均分。
 
律师意见
第一,关于王某将婚前财产15万元交给李某的问题。王某主张是保管关系,李某主张是赠与关系,而这两种关系的认定是15万元归属的重要界定。双方在无法举证各自的主张的情况下,根据公平主义的原则和常理性的理解,在婚姻存续期间,李某将15万元用于生活的正常开支,虽然这15万元是婚前个人财产,但李某在婚后生活中使用这15万元,应该是得到王某同意且王某也同样会受益,所以,很难认定王某仅是要求李某对这15万元进行保管,故王某的返还请求权不予支持。
第二,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十条的规定: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所以,结合本案,房屋应该归王某所有,但王某应该补偿李某在婚姻存续期间偿还贷款的费用和房屋相应增值的费用。
第三,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十条的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结合本案,王某、李某婚后共同生活,且生活条件相对较好,所以,王某主张返还彩礼应不予支持。
四,很具《婚姻法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婚姻法解释三》第五条规定: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在婚后产生的收益,除孳息和自然增值外,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结合本案,王某炒股,婚前账户上有5万元,现账户上有7万元,而股票的收益并不属于自然增长,而需要炒股人不断买进卖出即需要所谓的“炒股”行为才能导致通过股票进行收益,所以王某婚后炒股所获利的两万元属夫妻共同财产。而李某在婚前购买的黄金价格的增长,不需要李某进行操作,即属于黄金价值的自然增长,所以黄金仍属于李某的个人财产。李某婚后所购买的彩票中奖,而奖金并不属于彩票的孳息和自然增值,而购买彩票属于射幸合同,所以因彩票而获得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第五,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4)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结合本案,李某继承其爷爷的遗产,只要其爷爷在遗嘱中没有明确规定遗产是对李某的个人赠与,即所得遗产应属夫妻共同财产。
以上为本律师的个人意见,欢迎大家加QQ:605193583,指点、讨论
         
                                        南京 郭强律师
                                        2014年10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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