丈夫婚前买的房为何被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
京津冀离婚资深大律师:连会有律师,男,法学硕士研究生毕业,大学法学教师,现为河北省及优秀律师事务所、河北省级文明律师事务所—河北盛誉律师事务所律师(保定市火车站对面燕赵大酒店北门二层连会有律师办公室),并同时具有律师资格证和企业法律顾问资格证。连律师既在大学从事法学教学研究又在律师事务所(非法律事务所)从事律师业务,在国家法学学术核心期刊公开发表论著二十余部篇,在法学理论与实践两方面都有较一般律师不可比拟的优势,这为当事人提供优质服务创造了更好更扎实的条件。现为多家单位的法律顾问。。连律师擅长在如何办理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离婚继承、婚外私情、离婚证据、损害赔偿等方面提供法律服务。座右铭为:诚心做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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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介绍】
1997年12月,陈先生和售房单位签订了一份购房协议,购买了一套房屋。1998年3月,陈先生和左女士登记结婚,婚后陈先生分两次付清了房款。去年8月,左女士起诉要与陈先生离婚,并要求分割住房。陈先生认为,房子是婚前购买的,应该属于婚前个人财产。
法院认为,涉案房屋是在婚前签订的购买协议,但协议的履行时间在婚后,而且陈先生也未提供充分证据证明自己两次交纳的购房款是来自婚前财产。法院推定,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据此判决房屋归陈先生所有,陈先生给付左女士房屋补偿款15万元。
【法律评析】
其实严格来说,这套房产不能完全说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应该分为两部分。一部分是陈先生在婚前付款的部分,另一部分是婚后陈先生分两次付款的部分。其中其一部分属于陈先生的个人财产,不能分割,后一部分因为陈先生无法证明房款是自己的婚前财产,所以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这部分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