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费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 2.《无线电管理收费规定》(国家计委、财政部、国家无线电管理委员会联合发文,计价费[1998]218号);3.《无线电新业务频率占用费试行收费标准》(信息产业部信部无[2001]226号文)。
收费标准 1.集群无线调度系统: 10000元/频点/年(全省范围使用),2000元/频点/年(设区市范围使用);2.无线寻呼系统: 200000元/频点/年(全省范围使用),40000元/频点/年(设区市范围使用);3.无绳电话系统:150元/基站/年;4.电视台:50000元/每套节目/年(省级台),10000元/每套节目/年(地级台);5.广播电台:5000元/每套节目/年(省级台),500元/每套节目/年(地级台),100元/每套节目/年(县级台);6.船舶电台(制式电台):2000元/艘(1600总吨位以上含 1600总吨位的船舶),1000元/艘(1600总吨位以下的船舶);7.1000 MHz以下固定电台(含陆地电台):1000元/频点/年;8.1000 MHz以下移动电台(含无中心电台):100元/频点/年;9.工作频率10 GHz以下的微波站:40元/基站/兆赫/年(发射);10.工作频率10 GHz以上的微波站:20元/基站/兆赫/年(发射);11.有线电视传输(MMDS):600元/基站/兆赫/年(发射);12.地球站:250元/基站/兆赫/年(发射);13.1.8-1.9G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FDD、TDD方式):150元/基站/年;14.450 MHz频段无线接入系统:500元/基站/频点/年;15.2.4 GHz、5.8GHz频段扩频系统:40元/基站/兆赫/年;16.无线数据频段:1000元/基站/频点/年;17.注册登记:15元/证。
收费程序 1.由省信息产业厅向缴费单位和代收单位发催缴费通知书;2.缴费单位必须在规定期限内缴纳频率占用费。逾期不缴的,从滞纳之日起,按日增收5‰的滞纳金。
免收频率占用费的单位(但用于从事经营活动的频率,要按规定交纳频率占用费) 1.党政领导机关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2.用于军事、战备的国防专用电台;3.公安、武警、国家安全、法院、劳教、监狱、渔政部门设置的专用公务电台;4.防火、防汛、防震、防台风、航空营救等抢险救灾专用电台和水上遇险值守、安全信息发播及安全导航电台; 5.广播电视部门设置的实验台及对外广播电台、电视台;6.业余无线电台;7.农民集资办的电视差转台。
减缴频率占用费的单位 用于卫生急救、气象服务、新闻、水上和航空无线电导航的专用及教育电视台减缴频率占用费,减缴幅度为5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