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后父母共同出资买房,产权登记是关键
福州李先生来信咨询称,其与王女士于2007年结婚,婚后双方父母共同出资购买了一套位于福州市区的房子,价值40万元。现双方由于感情不合,起诉离婚,双方对夫妻感情破裂没有争议,但是对于房产分割产生了纠纷,当时李先生父母负担30万元,王女士父母负担剩下的10万元。家里所有东西和装修为两家共同负担。房产证上的名字为李先生,现在双方起诉到法院要求分割房产,从法律角来说该套房屋应如何分割?
对此问题,通过分析本案材料并结合相关法律知识,提出如下法律意见:
该套房屋为李先生和王女士婚后双方父母为他们共同购买的,虽然产权证上只登记李先生的名字,但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七条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因此,该套房屋可以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应当按照当时双方父母出资所占的出资比例对该房产进行分割。
在实际生活中,大部分家庭中,在子女结婚后,父母出资为子女购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基于特殊关系,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倘若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二十二条规定:“…当事人结婚后,父母为双方购置房屋出资的,该出资应当认定为对夫妻双方的赠与,但父母明确表示赠与一方的除外。”一旦子女发生婚变并发展到离婚地步,一般情况下都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购房的初衷和意愿,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所以,由双方父母出资的,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按照双方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更为符合实际情况。结合本案,在认定房屋系李先生和王女士按份共有,必须要有证据证明房子系其双方父母共同出资的情况。否则,则视为李先生和王女士双方婚后的共同财产。
在此,也提醒大家在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时候,一定要做好出资证明。不建议父母用现金购买房屋,因为举证会比较麻烦。比较推荐父母使用有记录可查询的银行转账,从自己的银行账户或存折上直接转到开发商或卖方账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