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盈科律师娜
小霞与小军在2006年结婚,结婚时没有购房。2009年小霞的父母出资45万为小霞在通州购买了一套房,产权登记在小霞名下,小夫妻俩个共同还贷。小霞的父母原指望小军与小霞能好好过日子,可事与愿违,好景不长,夫妻俩以感情不和闹上法庭,双方同意离婚,但对于房子达不成协议,双方互不相让。
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七条 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此法条并没有说明一方父母出资是全款还是首付款,对于一方父母出资全部房款为子女购买房产,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按照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的规定,此房只是出资方的个人财产。
但对于婚内一方父母出资首付款,购买房款,小夫妻俩个共同还贷,产权登记在子女名下的,此房应如何分割?
支付首付款一方可以认定为只赠与出资父母的子女,离婚时该房屋应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对首付款部分应认定为出资人子女的个人财产。由于个人财产婚后的自然增值仍然归个人所有,故离婚时首付款的增值部分也应判归一方所有。”
小霞与小军的婚内购买的房子,仍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有所不同,首付款及其相应增值的部分仍归小霞个人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