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终止
划拨土地使用权及其终止
划拨土地使用权虽然可称为一种地产权,但它丧失了民法上的财产的合理内核,即可交易性,划拨土地使用权不可转让、出租、抵押,不能用于任何投资活动。划拨土地使用权不仅是无偿的,而且一般也是长期的或永久性的,所有这些特征均是由划拨土地使用权用于公益目的所决定的。目的的非商业性决定这种土地只有用于该目的,不能通过市场交易转移而用于其他目的;目的的公益性也决定了它应是无偿的和无期限的。
当然,划拨土地使用权也可能因公益目的实现或不再需要而终止,或者因使用者终止而终止。《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47条对划拨土地使用权的终止作了规定:"无偿取得划拨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使用者,因迁移、解散、撤销、破产或者其他原因而停止使用土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无偿收回其划拨土地使用权,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对划拨土地使用权,市、县人民政府根据城市建设发展需要和城市规划的要求,可以无偿收回,并可依照本条例的规定予以出让。无偿收回划拨土地使用权时,对其地上建筑物、其他附着物,市、县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