怀孕期间女方有权起诉男方离婚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调解书
(2013)七法民初字第90175号
原告席XX,女,汉族,19XX年X月X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甘肃省定西市安定区内官营镇XX村XX社XX
委托代理人李淑玲,甘肃鑫正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兰州市七里河区西湖街道建工中街XX号XX单元第XX层XX
委托代理人高伯虎,甘肃陇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案由:离婚纠纷。
原告席XX与被告王XX于2011年12月20在武威市凉
州区民政局登记结婚,领取XXX391号结婚证。现原告席XX怀孕8个月。在共同生活期间,原、被告双方相互不信任,致使夫妻感情破裂,现原告席XX要求与被告解除婚姻关系,被告王XX辩称同意离婚。孩子的抚养费和婚后财产分割原告席XX与被告王XX已私下达成协议,待孩子出生后,按协议履行。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原告席XX与被告王XX离婚;
二、案件受理费300元,原告席XX承担。
上述协议,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本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审 判 员 桑 涛
二○一三年五月八日
书 记 员 魏荣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