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登录
电话咨询
网站首页
我要提问
找律师咨询
法律咨询
查找律师
法律知识
法律法规
法律论文
法律文书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3-07-14 作者:
孙新律师
14B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3月5日办研字第8号请示收悉。关于女方婚后与后人通奸怀孕,男方提出离婚,是否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的问题,我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男方提出离婚时,如婚后通奸怀孕的事实为女方所不争执或经查属实,则法院应该受理,不适用婚姻法第十八条的规定。法定受理后,应否判决离婚,则应视具体情节而定,不能笼统规定,而且法院仍应注意对于妇女和胎儿的保护。
相关法律知识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妇女婚后疯了男方坚决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小产后男方能否提出离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男方居住苏联女方提出离婚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因通奸怀孕男方能否提出离婚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如何处理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妇女婚后疯了男方坚决提出离婚问题的批复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原审法院在未发现女方怀孕时判决离婚宣判后女方发现怀孕提起上诉应如何处理问题的复函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女方产后三个月婴儿死亡,男方可否提出离婚问题的复函
咨询律师
孙焕华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42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杨丽律师
北京朝阳区
已帮助
126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陈峰律师
辽宁鞍山
已帮助
2475
人解决问题
电话咨询
在线咨询
更多律师
©2004-2014 110网
客户端
| 触屏版丨
电脑版
万名律师免费解答咨询!
法律热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