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事故鉴定缺乏科学性。
医疗事故鉴定缺乏科学性。
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医疗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医疗鉴定办法”)的规定,当前的医疗事故鉴定,从来不鉴定医疗机构的整体技术水平,也不鉴定具体医务人员个人的专业素质和技术水平能够胜任所接受的什么样的伤病员的伤病治疗工作,也不鉴定医疗机构指派的主治医生、经治医生能否胜任接受的伤病员的伤病治疗工作,医疗机构指派医务人员中是否存在过错,就贸然出具被鉴定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医疗行为是否构成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缺乏科学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