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 想问下这个该怎么办呢?
我把4亩土地出租给个人·后来加入其的合作社·合同为3年·中间没有分红·3年中其以国家补钱为理由·问我拿走手章和土地证·没有经过我的 同意将我的土地流转了·我 想问下这个该怎么办呢?
你好,针对你所咨询的问题,回复如下: 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无处分权的人处分他人财产,经权利人追认或者无处分权的人订立合同后取得处分权的,该合同有效。本案中,你是土地的使用权人,对方作为土地的承租人,其在不经你的允许之下无权将土地进行流转。即如果你拒绝追认合同,则承租人签订的土地流转合同归于无效。那么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的规定,你可以要求承租人将土地使用权返还于你,并且承担因此给你造成的损失。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如果仍有疑问,可进一步详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