单位私自将劳动关系改为代理关系怎么办? 2013-12-05查看(0)评论(0) 【基本案情】 我在现在这个保险公司工作两年多了,做得是签单工作--保险内勤,第
【基本案情】我在现在这个保险公司工作两年多了,做得是签单工作--保险内勤,第一年与保险公司签订了一年正式的劳动合同。第二年因为总公司限定员工名额,我工作的这个重庆支公司就没和我们续签正式的劳动合同,而是签订的委托代理人合同--公司营销员的合同,拿佣金的那种,但跟我们保证说工资和待遇仍然一致,实际上我们并不是做的保险代理人职务,签这份合同的同时,公司还让我们签了一份保证书,保证是自己自愿的,合同期限为一年。
在这一年里,我的工资是通过手续费渠道报销,有几个月还要我们自己找发票报销工资,养老保险说是自己交纳,公司保证一年过后通过发票报销公司该付的。因为没空,我也一直没有去续接养老保险。现在,上一年的劳动期限已到期两个月,公司并没有跟我们再提续劳动合同,但是说养老保险可以开始报销公司该给的部分。
因为工作时间太长,现在我想辞职,我向公司提过赔偿,公司说合同已经自然解除,养老保险也已经承诺给我报销,主动辞职公司不会给我任何赔偿。我现在不知道该怎么办,想请律师帮我解答下问题。公司应该给我赔偿吗?给话,赔偿金额怎么计算?如果公司仍然坚持不赔偿,我应该通过哪些渠道维护自己得权益。我也已经问过劳动检查部门,他们说我和保险公司签的是委托代理人合同,不算是劳动合同,所以他们也不管这个事情,如果有争议叫我直接去申请仲裁。那我这样去申请仲裁有胜算吗?最后公司能给予赔偿吗?
胡良瑞律师认为:
公司的做法有规避法律之嫌,减轻了公司负担,但同时损害了员工的利益。由于你跟公司虽然签订的是代理合同,但却没有从事代理工作,而是从事签单工作--保险内勤,实质上应属劳动合同关系。
现在公司不为你办理社会保险,违反法律规定,可依法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单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具体赔偿请参考的《劳动合同法》。
【法理分析】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委托代理合同与劳动合同有着很大的区别:
一、从工作性质看: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5条明确规定:“保险代理人是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手续费,并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者个人。”他们并不加入保险公司成为其成员,而且独立地完成自己的劳动或工作,工作上没有定量的目标和工作时限,人员流动性和脱落率非常高,只要不想为这家公司代理业务,合同自然废止,代理人立即就可以离司。而劳动合同关系中的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雇员,履行相应的合同规定的权力和义务,承担合同违约责任。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同劳动合同关系根本不是一码事,根本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二、从取得劳动报酬的方式看: 个人代理人的劳动报酬是按所收取保费的一定比例提取的手续费 (佣金),收入的高低完全取决于自己的劳动成果(保费数额),就是说无论代理人付出了多大的努力,若是没有保费进帐,就得不到任何报酬。这与劳动合同的内容也不相同,劳动合同的标的是一定的劳动行为,劳动者只需要按规定参加用人单位的集体劳动,完成规定的工作量,而不论单位的经营成果如何,劳动者都应享受规定的劳动报酬和福利待遇。因此,保险公司与个人代理人的关系不是劳动合同关系。
双方所签订的劳动合同虽然已经到期两个月了,但是劳动合同的终止并不代表双方的劳动关系的终止。双方于劳动合同终止之后,虽然没有续订劳动合同,但是又保持了劳动关系,你们双方之间形成了一种事实劳动关系。
对于事实劳动关系,《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 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也就是说,你与保险公司的劳动关系仍然存续,视为你们继续履行原来的劳动合同。
对此,你可以向劳动仲裁部门申请劳动仲裁,如果情况如你所述且证据充分的话,胜诉的机率还是很大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