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损害案件鉴定的双轨制
医疗损害案件鉴定的双轨制
很长一段时间里,医疗损害责任的认定是独家的医学鉴定,《办法》规定由卫生行政机关组织医疗事故鉴定委员会实施鉴定,《条例》后规定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2条规定, 人民法院在民事审判中,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事故司法鉴定的,按照,交由条例所规定的医学会组织鉴定。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它医疗赔偿纠纷需要进行司法鉴定的,按照《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组织鉴定。
司法实践中,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和医疗与过错司法鉴定并存,医疗机构多主张前者,而患方多主张医疗过错司法鉴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