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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小结
发布日期:2014-07-31    作者:王胜利律师
原告***、被告****医院:
  根据原告主张的法律关系的性质,适用《民事案件案由规定》,由原告自主选择并确定本案的案由为“医疗损害责任纠纷”。现依照《民诉法》第114条、第115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条、第7条、第33条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特作出如下诉讼释明及举证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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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诉讼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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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案适用《证据规定》第2条及《侵权责任法》第七章的规定,分配举证责任。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必要的证明对象有以下四项:
  1,医疗行为。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目的:证明医患关系,即确定权利义务主体(身份关系)之间存在有医疗行为关系。成就“医疗损害责任”的前提条件。
  2,损害结果。由原告负举证责任。证明目的:确定直接损害结果和依照《侵权法责任》第16条规定的范围+《人身损害赔偿解释》规定的标准(或者???《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50条规定的标准???)计算的损失金额。支持并固定“具体的诉讼请求”。
  3,因果关系。由原告负责举证。应当提供由鉴定机构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的专门鉴定,以确定其关联程度。关联程度一般用“全部、主要、同等、次要、轻微”表达,其对应的百分比分别为“100%、90~60%、50%、40~20%、10%”。对因果关系的证明,确定关联份额的大或者小。
  4,医疗过错。由原告负责举证,应当提供由鉴定机构对“医疗过错”的专门鉴定,以确定过错的有、无。但有《侵权责任法》第58条规定的情形时,依法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有过错时,取值为1,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无过错时,取值为0,不构成医疗事故,医疗机构不负赔偿责任。证明医疗过错的有、无(1、0),决定医疗损害责任的有或者无。
  上述四项之间的关系,可用数学计算公式表达为:
  过错的大小=因果关系(关联份额)×医疗过错的有、无(取值1或者0)
  医疗损害责任=医疗损害结果(损失额)× 过错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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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举证期限通知
  1、向人民法院提供证据,应当提供原件或者原物,或经人民法院核对无异的复制件或者复制品。并应对提交的证据材料,按《证据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交《证据目录》,逐一分类编号,对证据材料的来源、证明对象和内容作简要说明,并依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
  2、在收到本通知书后,可以与对方当事人协商确定举证期限,并向本院申请认可。与对方当事人未能协商一致,或者未申请本院认可,或本院不予认可的,你方应当于   年  月  日前向本院提交证据。如果经双方协商约定并经本院认可确定了举证期限,则从其约定。在举证期限内提交证据材料确有困难的,可以依照《证据规定》第36条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延期举证。
  3、申请鉴定、增加、变更诉讼请求或者提出反诉,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前提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十日即在   年   月  日前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申请证据保全,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即在  月 日前提出,本院可根据情况要求你方提供相应的担保。
  4、在举证期限届满后提交的证据不符合《证据规定》第41条、第43条第2款、第44条规定的“新的证据”的规定的,视为放弃举证权利。但对方当事人同意质证的除外;符合《证据规定》第17条规定的条件之一的,你方可以在举证期限届满的七日即  年 月 日前书面申请本院调查收集证据。
  特此通知
  年    月   日
  (本《通知书》向当事人各送达一份,人民法院卷宗存档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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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附: 司法鉴定申请书
  申 请 人:……,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1、……
  2、……
  (举例:
  1、对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关联程度)进行司法鉴定;
  2、对医疗行为的过错性(有或者无)进行司法鉴定。
  .
  事实与理由:…………(事实:简述事实经过;理由:写明申请鉴定的目的和应当适用的法律、法规条文依据)。
  提供作为鉴定依据的证据材料:
  1,原告的《民事起诉状》;
  2,被告的《民事答辩状》;
  3,关于损害结果的证据:病历、鉴定结论等(A,直接结果;B,对应的损失金额)。
  4,关于医疗行为的证据;病历资料等。
  5,其他相关证据材料:……。
  申请人:×××
  二0**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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