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工合同纠纷
基本案情:李XX系XX县XX鞋帮加工厂业主,2012年10月18日,李XX与XX鞋业有限公司签订加工合同,XX鞋业有限公司委托李XX加工女鞋。李XX依约为XX鞋业有限公司加工,向XX鞋业有限公司交货后,李XX依据XX鞋业有限公司的要求开具了增值税发票,李XX将增值税发票交付给XX鞋业有限公司后,李XX要求XX鞋业有限公司支付加工款,XX鞋业有限公司仅向李XX支付了部分加工款,余款李XX多次向XX鞋业有限公司催要,XX鞋业有限公司以无钱为由拒不支付,一直拖欠至今,李XX无法,委托本律师代理诉讼,愿通过法律途径维权。
代理观点:本案事实清楚,而依据代理人委托法院从国税局调取证明,XX鞋业有限公司已将李XX交付的增值税发票认证抵扣证据确凿,并且XX鞋业有限公司就余款向李XX写了欠条,XX鞋业有限公司应当向李XX支付余款。
判决结果:2014州民一初字288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李XX之诉请,判决XX鞋业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李XX支付加工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