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公司诉xxx加工定作合同纠纷代理词
代理词
尊敬的审判长:
原告xxx有限公司诉被告xxx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我们做为原告的代理人参加了开庭审理。现根据庭审中双方举证质证的情况,并针对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发表如下代理意见,供裁判时参考。
一、 被告诉讼主体适格。
被告xxx为x县xx电子科技设备厂法定代表人,该厂工商注册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并非公司法人,xxx作为被告完全适格。
二、“三无”产品之说,根本不适用本案。
庭审中,被告对2011年11月19日、2012年2月20日采购订单及三张托运单均予以认可,只是以“三无”产品属于不合格产品为由拒绝支付价款,该理由明显不能成立。 “三无产品”这个概念的前提,必须是在市场上流通的商品,面对的是不特定的购买者。本案的法律关系为承揽关系、不存在“三无”之说。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合同标的为特定的工作成果,合同双方都是特定的人,定作物具有特定性,而非市场流通的商品。《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属于经济法范畴,是国家对市场进行规制的法律。被告并非消费者,本案不能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产品质量法》有关“三无”的规定。《产品质量法》第40条规定,生产者之间,销售者之间订立的买卖合同、承揽合同有不同约定的,合同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执行。被告在未理清法律关系的前提下,以“三无产品”视为不合格产品为由拒绝付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三、被告应依约支付报酬12万元,逾期付款违约金21600元及继续履行支付6万元合同义务。
早在2011年5月份,被告就在原告处加工定作过电机10000台,合同已履行,价款20万元已经付清。2011年11月20日,被告再次定作10000台,原告全部供货,被告支付8万元,剩余12万元为本案诉讼内容。在长达2年多时间,被告已经使用完第一批电机,从未提出过质量问题。被告定作第二批电机后,因市场原因,被告产品滞销,与原告没有任何关系。被告拒不支付合同12万元价款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
关于2012年2月20日35BYJ46电机的加工定作合同,也并非被告第一次定作。被告在此之前签订过一个1000台试用订单,被告也已经付款,然后定作过10000台,被告也没有反馈质量问题,这个订单被告同样已经付款6万元履约。现在,被告违约致使6万元电机至今仍在原告仓库中存放,因这批定作电机要求特殊,不能通用,原告根本无法处理,被告应按照约定支付6万元合同义务。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被告应当按照约定,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全面履行付款义务。
综上所述,原告所主张的诉讼请求,事实清楚、法律依据明确,被告违约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违反了法律规定。请贵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原告代理人:河北人民长城律师所
周汝东
二〇一三年十二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