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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卖合同纠纷(二审被上诉人
发布日期:2014-09-18    作者:戴少华律师
基本案情: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XXXXA3路道路排水桥梁工程,由徐XX等人向该公司提供工程机械及供应砂石等建筑材料,该公司未能及时给付租赁费、材料款,遂向徐XX等人出具欠条。后部分债权人将对该公司享有的债权转让给了徐XX,故该公司合计欠徐XX604753元,徐XX多次向该公司催要,该公司未能付款,徐XX无法,提起诉讼,一审法院支持了徐XX之诉请,该公司不服,提起上诉,本律师接受徐XX之委托,依法代理其二审诉讼。
代理观点:1)、A3道路排水桥梁工程是由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承建,该公司认为项目部印章是虚假的,应当举证;2)、该公司认为汪XX、陶XX涉嫌伪造项目部印章,公安机关已受理其报案申请不是事实,公安机关已经说明了情况;3)、XXXX建设工程有限公司项目部是该公司的内部机构,相应的权利义务应由该公司承受;4)、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判程序合法,二审法院应当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判决结果:2013芜中民二终字第482号民事判决书支持了代理人的全部观点,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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